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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视角下的《自然遗产保护法》修改

作者:时间:2011-03-20点击数:

在了解了《关于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遗产保护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遗产保护法(征求意见稿)》,以及阅读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之后,立足于公众参与和对当地居民利益的保护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遗产保护法》(征求意见稿)》有几点看法:
    1.保护自然遗产区内居民的利益,对其进行合理补偿,从而保护自然遗产是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的现实需求。但是当前我国对于那些因为建立自然保护区而搬出保护区内的人们,所谓的“生态移民”并没有给予很好补偿,合理补偿就更谈不上。同时我国各省补偿标准存在差异,但是同为世界自然遗产,只是散于各地,补偿标准应该如何制定,有谁制定,值得商榷。尤其那些位于贫困地区的世界自然遗产,如果遵循严格保护的理念,当地的居民不得利用,那么势必会导致经济发展需求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尖锐矛盾,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然而存在的环境保护优于经济发展,意见稿追求的“和平协商”也就很难出现。
    2.意见稿中提到“公众依法监督”,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关于公众的监督权就会牵涉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的保护,可是目前我国好没有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现行的《环境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公开的信息范围没有很好界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导致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对于政府在自然遗产管理工作中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公众依法监督”存在阻碍。       
    3.意见稿中将自然遗产定义为:“在国际上有影响在国内有典型代表意义的,自然演化形成的,有生态价值、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国家资源;包括自然生态系统、物种栖息地、自然遗迹地和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地两种类型。”它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分开定义集合到一体,概念界定混乱,不符合《公约》关于自然遗产的定义。       
    4.有同学认为关于个人美学价值的认识各有差异,政府不能进行统一的规定。我认为这种考虑是没有必要的,任何事物都有着其特殊性,每个人的看法也各异,而对于自然遗产进行美学价值认定是有必要的,国家对一自然遗产的美学价值认定也只是从一般的角度,公众普遍的认识出发,是相对的,这也符合《公约》的规定。       
    5.意见稿中规定自然遗产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但是现实情况是我国在自然遗产保护区内实行的都为垄断式的经营,没有做到从公益的角度出发,可以结合国情有限的借鉴美国的特许经营制度,实现公益性理念。

作者:徐宏霞;文章来源: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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