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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自然遗产中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见

作者:时间:2011-03-20点击数:

    经过七年的博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遗产保护法(征求意见稿)》于今年三月份向社会公布,但是临近年末,官方组织仅对《意见稿》的合理性做了辩解。至于何时正式立法,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薛惠锋表示,目前尚不明晰。这就说明了此法的颁布面临着种种复杂和困难的情形,以下是我对此法中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几点意见:       
    一、自然遗产定义应突出野生动物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自然遗产应包括: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结国,自然对自然遗产应与国际接轨。然而,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级相关专家的讨论得知这一定义还是模糊不清,更谈不上对野生动物的关注,相关利益部门的平衡结果恐怕难以让野生动物在此次立法中得到关注。       
    通过对自然遗产的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野生动物无疑是这部法最应该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尽管这一定义有一定的狭隘性,但是野生动物属于自然遗产的一部分是毋庸置疑的。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自然遗产的一部分,由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受到立法的局限,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所以相关学者也希望这次自然遗产立法更进一步明晰野生动物的概念,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完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做出贡献。
    二、自然遗产保护法应适当放宽野生动物保护区域       
    按照该草案的思路,自然遗产法只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的核心区域进行保护,其他地方,包括省市县各级的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不在其保护范围。中国幅员辽阔,生态系统多种多样,野生动物保护种类异常丰富,难道说除了这些核心区域别的就撒手不管了?立了这个法,同时还保留原来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是不是意味其他该保护的地方以后就没有立法的必要了?因此我对该草案的基本思路表示严重质疑。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需要保护的区域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怎么能把其他的保护地丢下呢?更别说现有的保护法律和政策体系还都不健全。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了这么多年,保护面积是上去了,实施的效果却很值得研究,究竟有有把该保护的东西保护住?白鳍豚的保护就是一个例子,保护区倒是建了几个,可现在还有没有却没人说得清。类似的问题应该说很普遍,如果不及时立法予以保护,真不知道我们还能给子孙后代留下什么。我们也知道,自然遗产保护立法的利益协调问题更多更复杂,环保部和国家林业局主管自然保护区,其中多数包含自然遗产;国家文物局主管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文化部主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风景名胜区名义既管理自然遗产又管理文化遗产;国家旅游局则以旅游统管遗产经营。在此基础上此法的出台更加不易,但是如果按照草案的目前思路,可能保护区问题的真正解决会遥遥无期,此法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也将大幅缩水。       
    三、加大对自然遗产中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力度
    
近年来,中国各地政府热衷于申报世界遗产,一旦申报成功,不但会获得国际资金的注入,而且在国内也会有大量的拨款。一旦资金到位,地方政府不得不考虑进行旅游开发,这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只能进行科考的规定是完全相悖的。自然遗产这个概念仿佛在中国已经变味了,很难不让人联想到开发与趋利。此举显然对申遗成功区域的野生动物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这就需要加大相关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个规章制度,不能把自然遗产当成当地政府摇旗呐喊的经济大旗,如此一来,对于自然遗产中的野生动物保护不但不利于保护,很可能对起生境造成威胁,毕竟旅游开发必然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防止之一恶性循环,我们有必要在自然遗产保护法中明确相关责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四、对野生动物贸易进行严格规定
    
目前,野生动物贸易已经仅次于毒品和枪支交易,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难题。而我国因野生动物贸易频繁,屡次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现有的我国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着漏洞,不能有效的防止交易的发生。这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构成了不小的威胁。而自然遗产保护法无疑让我们看到了有效遏制野生动物贸易的曙光。所以,建议对野生动物贸易进行严格限制,以弥补野生动物贸易制度的不足。其难点可能是操作性,因此此法对野生动物贸易的规定应该具备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我国野生动物,让我国的野生动物贸易得到应有的制止。

作者:张奎;文章来源: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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