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内容转自“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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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下午,由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共同举办的“司法实践中民商事司法确认适用问题研讨会”在理工大学明理楼举行。云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副院长暨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婉琳,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吴洁,昆明中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付琼,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缪宇、吕磊,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段伟,昆明理工大学教师陆志明、王嘎利、李邵根、罗芳、徐梅参加讨论。
本次会议共分为两个单元,分别就公证制度、公司制度与司法确认的衔接进行探讨与交流。“公证制度与司法确认”单元由陆志明老师担任主持人,“公司制度与司法确认”单元由缪宇副院长担任主持人,参会人员分别从理论、政策、法规、实践等层面发表各自观点。在第一单元,昆工法学院王噶利老师、李邵根老师分别作了题为“民事司法确认程序与公证调解制度的耦合”、“调解制度中隐含的自治精神”的发言,在第二单元,罗芳老师、徐梅老师分别作了题为“公司解散诉讼中的级别管辖问题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判断”、“公司类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探讨”的发言。在自由发言环节,我院教师积极参与,气氛热烈。
在最后总结发言环节,段伟主任表达了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对于参与多元化纠纷调解的观点与态度。首先,只有参与解决纠纷才能真正了解纠纷的产生机制,只有真正了解了纠纷才能更好地发挥公证机构预防纠纷的基本职能,这是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积极开展与昆明市官渡法院合作的根本原因;其次,在过去的纠纷调解领域,只存在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二元模式,在目前以多元化纠纷解决为大趋势的情况下,如果公证调解仍被纳入人民调解的范畴,就只是对过去模式的简单维持,既违背了多元化的发展方向,也难以推动立法进步;再次,公证机构作为调解主体,具有其他调解组织不具备的优势,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与完全客观、中立的立场是公证调解公平、公正、合法的根本保证;最后,法律创新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义务,社会发展需要法律精神创新和发展,只要目的正确、心意善良的事情,法律人就应该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