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罗薇老师出版学术专著《协商与共赢: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研究》。专著的主要内容为: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人类的发展历程如影随形。但一方面,人类对自然的巧取豪夺,使得 “人类和自然界正走着一条相互抵触的道路。”另一方面,资源使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资源的生态利益也岌岌可危。同时自然在赋予人类无尽的欲望和需要的同时,却只给了他薄弱的手段。软弱和需要的这种不自然的结合促使人们必须相互协作,组成集体和社会,在这个协作组成的集体与社会中,有协调也有冲突,制度包括财产权制度应该调和冲突。
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是由相互依赖的资源使用者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符合使用者利益和防止“公地悲剧”的资源使用、管理的规则,并在集体内得到监督执行,是资源使用者集体自主治理自然资源的模式。此种自然资源的利用模式,采取由资源使用者集体协商制定并执行规则的路径,力图兼顾多方利益,寻找可能的公正有效解决“公地悲剧”的制度安排,克服“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失灵”,是自然资源利用的“市场”模式与“管制”模式之外另一种可能的模式选择。本文旨在分析研究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构造,并提出中国语境下合理配置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的路径选择,在保障资源使用者利益的同时,确保对
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
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导言,揭示本文的研究背景及寻求解决的三个问题:即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能否成为与行政管制、市场相补充的自然资源利用的模式?如果能,那么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的时代适应性是什么?如果其有时代适应性,则如何秉持协调、公正、有效、可持续的理念进行财产权制度构造?导言部分还论证本文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并提出本文阐释性的研究方法,梳理本文分析论证的框架与思路,总结本文在研究对象、研究框架和研究观点中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重要概念和财产权基本框架探析,明确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内涵、分类。明确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财产权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梳理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的财产权理论框架。在理想类型的意义上,按照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发展脉落和特征,将其分为“传统压力型”/“现代主动型”/“后现代政府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是指囿于自然资源条件、生产力水平,在“合作共存”理念下,资源使用者,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并在集体内执行资源使用、管理协议而形成的集体行动;“现代主动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是指在现代社会,资源使用者为了防止“反公地悲剧”的出现、形成资源使用的规模效应、降低资源使用的成本或提高抗风险能力等原因,在“合作共赢”理念下,资源使用者民主协商确定并在集体内执行资源使用、管理规则而形成的集体行动;“后现代政府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是指针对跨界环境自然资源问题的解决,由各国政府或地方政府为协商主体,在“协调共进”理念下,达成具有一定执行力的资源使用、管理协议而形成的集体行动。
第二章论证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设置的正当性与有效性的理论基础。提出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设置的正当性理论基础:商谈民主理论,即采取“内溯”的进路方式,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经由资源使用者共同民主协商确定资源使用管理规则,寻求规则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统一。 提出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有效设置财产权的理论基础:物尽其用与永续利用原则,认为其是从财产法的视角演绎生态文明,是解决人与环境关系的财产法应对原则。并将这两种理论作为本文的两条主要线索,贯穿到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研究中去。
第三章分析“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的内涵。认为其财产权规范的特点为:具有人身属性,对团体利益的保护重于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提出在理想类型意义上,“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财产权性质为日耳曼财产法中的“总有”制度,并以日本的入会地制度为例分析了此种类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财产权的具体内容。还对“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在现代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第四章分析“现代主动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的内涵。认为其财产权规范的特点为:更尊重经资源使用者民主协商产生的合意,更注重对使用者财产权益的保护,重利用轻所有。并区分外部视角和内部视角对其财产权的内容进行分析。外部视角下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是以资源所有者与集体行动的“集体”之间的财产权关系为研究视角,分别分析建立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之上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内部视角下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是以使用者之间、使用者与集体行动的“集体”之间的财产权关系为研究视角,分别分析法人型和松散型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
第五章分析“后现代政府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财产权内涵。认为此种类型集体行动财产权规范的特点为:财产利益的实现更为多样化,财产权利义务并不绝对平等,财产规则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指出集体行动在解决跨界环境资源问题中与传统采取“软法”性质协议的不同,并将此种类型的集体行动区分为国家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和地方政府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以碳排放权为例,分析国家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以市场手段的流域生态补偿为例,分析地方政府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
最后,第六章总结全文,探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配置的中国进路问题。认为行政管制、市场与集体行动都是自然资源利用中可能的模式选择;我国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配置中应尊重经协商民主产生的使用者的合意,保持财产权体系的开放性与多样性,突破财产权处置流转的困境,在财产权设置中应从重所有向重利用转变,形成财产权利之间的相互制约等方面提出建议。文章结尾处简要探讨了超越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