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1月11日第十七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学校“全面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大学”的奋斗目标,体现文、管、经、法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思路,充分调动和发挥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大力提高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水平和学术地位,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奖励由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科研成果奖励两部分构成。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为昆明理工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我校教师为课题负责人获得的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与成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第四条 国家级项目立项奖励
(一)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点)项目,按照实际划拨经费1:1的比例奖励项目组(其中80%为配套科研经费,20%奖励课题组)。
(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含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按实际到校经费的50%奖励项目组(其中30%奖励课题组,70%为立项配套科研经费)。
第五条 省(部)级项目立项奖励
(一)教育部教育类项目,省部级重大、重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实际到校经费的30%奖励项目组。
(二)国家部委一般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国际组织、重要基金会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云南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省院省校合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实际到校经费的10%奖励项目组,最高限额为1万元。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条 科研论文奖励
发表于《昆明理工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人文社会科学类)A类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或被SSCI、AHCI收录的,每篇奖励1万元。B类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
(一)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校给予所获奖金300%的奖励。
(二)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优秀成果奖,学校给予所获奖金100%的奖励。
(三) 省部级无奖金的奖项中,按云南省级同级别奖励额度予以奖励。同一成果获得同一层次、不同级别的奖励,按照最高级别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以上所有获奖人员,除国家有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其获奖后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经费由昆明理工大学划拨的专项科研奖励经费支付。
第十条 社会科学科研奖励由科技处受理登记,报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领导小组组织认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奖励的组织与实施:
1、申报时间: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由各部门统一报送科技处;
2、公示时间:每年十一月份在办公网上公示;
3、申报材料:申报奖励的项目或成果匀为学校推荐获得的项目或者登记在册的成果,交申报书一式二份;未通过学校推荐的项目或者未在学校登记的成果不在本奖励范围。
4、组织部门:科技处负责汇总、审核;
5、奖励时限及颁奖时间:时限为上一自然年度的科技成果,颁奖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
第十二条 配套科研经费的管理参照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9年11月1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07〕7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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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社会科学研究△ 奖励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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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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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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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马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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