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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作者:时间:2011-03-19点击数:

 一、关于定额

日本文部科学省在制定法科大学院[i]制度的时候与法务省的政策相佐。文部科学省主要是按照美国的Law School制度设计日本的法科大学院,以确保司法考试合格率达到80%为目标。文部科学省当初的设想是:最多在日本的20所大学是设立法科大学院,这与美国的法律硕士制度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美国是以保障最低水平为前提,之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法律人材队伍。而日本则是以通过对少数人的高端教育而确保法律人材的素质。

于是文部省就想按照这样一种理想式的教育培养日本的法曹[ii]人材,即在有限的几所优秀的大学中设置了法科大学院,将有志成为法律工作者的优秀人材集中起来,使他们能够通过竞争异常严峻的考试,从而取消司法修习,将直接培养出高素质的法曹人材变为可能。极端地一点讲,文部科学省想以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来替代以往的司法考试,想将法务省所主管的司法考试与司法修-限接过来。

但是,文部科学省当时对“缓和规制”这一社会改革主流的强势估计不足,也没能认识到国家在有限的几所大学内设置法科大学院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缓和规制的政治改革浪潮中,私立大学鼓动政治家们提出凡是符合设立法科大学院条件的学校都可以设立的强烈主张,于是,日本有68所大学设置了法科大学院,这大大地超过了文部科学省当初的预想,其结果,使文部科学省的80%合格率的设想根本无法实现。

另一方面,法务省认为只有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是不能确保法曹人材素质的,明确表示新制度设立后依然要维持司法修习制度。然而进行司法修习是要在具有一定设施的司法修习所进行,它受一定的名额限制,这就必然决定了要有司法考试合格人数的上限。现在法务省作为一种妥协,将司法修习由2年改为1年,目前的状况是:确立了每年的司法考试合格人数扩大为3000人的目标,但依然要维持1年的司法修习制度,这可以说法务省的主张在此次改革中获得胜利。此外,依据这一妥协方案,法务省还成功地平熄了担心法曹人数过多、反对成立法科大学院的日本律师会的不满,最终使法科大学院制度得以在日本实施。

但是,最近司法修习的最终考试[iii]不合格人数急增,法科大学院的教育质量遭到了社会的强烈批评,出现了有关修改法科大学院制度、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上限的政治主张。文部省当初的宣传是80%的合格率,可实际上只有30%,于是报考法科大学院的人数也随之锐减,招生人数不足的法科大学院也在不断增加。被社会评价为“不适合”(教学内容达不到所要求的水平)的法科大学院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于是从今年开始实施了国立大学法科大学院减员20%、私立大学参此标准减员这一严格的行政指导措施。

此外,另一严格的行政指导措施是,将对那些司法考试合格率低的法科大学院、招生人数不足、规模过小的法科大学院进行整理合并,以减少法科大学院的数量。

可以预测到,数年之后,全国的法科大学院数量会减少一半,入学人员也会有相当数量的减少,但司法考试合格率将会提高到60%左右。

二、关于司法考试不合格学生的安排

        设计怎样可行的方法来安排司法考试不合格学生,这是所有法科大学院所面临的重大课题,特别是对那些不合格率高的法科大学院更是严峻的课题。以往法学人材的培养模式是在研究生院招生博士研究生,并将他们培养成研究型人材。但是,今后无论哪个大学法学的研究者=教师,为了能够成为法科大学院的教师,最起码都应当是司法考试与司法修习考试的合格者,对哪些司法考试不合格者又重新选择转入攻读博士学位、想成为法学院的教师的,将是很困难的。那么留给他们可走的路,在日本大概就是参加与法曹资格不同的司法文书、行政文书的资格考试,合格后以此种资格从业。这些资格的地位,在欧洲各国作为事务律师、在法律律师之下,但也是一种法曹资格。可是日本并不将他们视为法曹,然而因为所从事的工作实际上是与法律有关的,且资格考试比司法考试容易而成为司法考试落榜者最为现实的选择,而且拥有这些资格的人还可以到企业就业。

三、关于合并与减员

在减员方面,文部省态度十分坚决,命令国立大学减员20%,其他大学参照执行。有关私立大学的措施虽各有不同,但私立大学的私学助成金是国家拔付的,所以我认为明年私立法科大学院的减员也会达到20%

减员后,我认为各法科大学院的合并将会十分活跃。从地域上考虑,通过制度的手段使同一地域的国立大学间的合并、私立大学间的合并、公立与私立大学的合并会成为可能。我想不久这样的现实例子就会出现。

横滨国立大学的法科大学院的司法考试合格率在全国居于第14位,开始的定员编制是50人,现在减员成40人,这就无法维护独立招生的工作。我预想,与位于横滨市内的关东学院大学法科大学院、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如何进行合并,是这三所学校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总之,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 合格率低,导致学校定员大幅度 削减。 


[i] 即我国的法律硕士培养制度 。 
[ii] “法曹”相当于中文的法律工作者,具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iii] 在日本,司法考试通过者还要进行一年的司法修习,并有司法修习考试,通常称为“二次考试”,只有这次考试也合格了,才能成为“法曹”,即或成为法官、或检察官、或律师。

作者:来生新,原日本横滨国立大学副校长,教授。齐虹丽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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