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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臂的艺术:社会失范的伦理救治

作者:时间:2011-03-18点击数:

 维纳斯是爱神与美神的合二为一。尤其米洛斯岛上的维纳斯雕像,不仅柔和起伏的曲线蕴含着无穷无尽的活力,残断的芳臂还焕发着健康与自然的信息。实际上,法律也是断臂的维纳斯,是一门残缺的艺术,具有不可能完整的特性,从来都需要政策、道德、习惯等制度的辅佐。不认识到这一点,社会失范的伦理救治就无从谈起。
一、现象:失范若此情何以堪
     
通常认为,“失范”(anomie)一词是法国著名学者迪尔凯姆创造的,是规范(norm)的对称,即规范的缺无。在拉丁语中,规范就是norma,原本是指木匠手中的直角规。联想到老祖宗“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讲话,不难看出古今中外的规范何其相似。(卢建平:《为了刑事法律事业的发达——代发刊词》,载《京师刑事法学》第1期)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所谓培养教师的“师范大学”(normal university),意即培养规矩、范式的学校,真正是“政法大学”。这样一来,中国的“政法大学”就相当多了。
     
尽管中国有很多的“政法大学”,但失范的问题非常突出。
     
首先,权力失范的危害最大。权力的失范,主要是指权力的来源和运行违背了权力的公共本质,因此合法性遭到削弱、否定的现象。权力失范的突出表现就是权力的寻租。当代中国,一方面,市场经济制度初初建成,国家权力不仅具有偏爱国有企业等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习惯,还长期通过公共资源的出卖来维护庞大的财政体系(如愈演愈烈的土地财政现象)。另一方面,正如道格拉斯·瓦克斯勒所说:“政府是一个有感染力的以身示教的老师,不论是教好还是教坏,它总在以自己的行为教育整个民族。”(道格拉斯·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88页)因此,权力的失范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而且直接影响权力的合法性和规范的公正性,对民众的规范心理抑或素质也形成了不良的示范作用。
      
其次,市场失范的毒害最深。市场失范的主要表现就是市场经济规律抑或市场秩序的极大破坏。一般认为,中国市场经济规律抑或秩序的极大破坏主要表现在经济自由度的持续降低。以美国传统基金会发布的《世界经济自由度指数排行榜》为例:2006年,中国大陆地区排名还是第111位,2009年退到第132位,2010年甚至退步到第140位。市场失范不仅毒害国家的经济自由,破坏经济的制度基础,而且直接毒害民众的生命和健康。前者显而易见,后者,诸如三鹿奶粉、瘦肉精、人造蛋、地沟油、皮革奶之类的严重影响基本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亦是举不胜举。市场失范的毒害之深,可见一斑。
     
再次,伦理失范的情形最严重。伦理,也称道德,是基于社会发展或者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对个人和团体提出的基本要求。论及国人的伦理水准,照鲁迅的说法,算得上“民族的劣根性”。问题是,先生去世至今也有七、八十个年头了,当年的“东亚病夫”都成了奥运会拿金牌最多的国家了,为何伦理失范的问题还是如此突出?以职业伦理的缺失为例:演艺圈子,“潜规则”盛行;做教师的,出了“范跑跑”不说,还抄袭成风,博导、教授、校长抄袭的也大有人在;政府官员,声称自己是“县委书记的狗”的公安局长有之,硕士论文抄袭,当市长当得面不红、耳不赤的也有……职业伦理缺失的严重程度,用冯象先生的话说:“改革三十年,成就蛮可观,但代价也不小,职业伦理几乎破坏殆尽。今天的中国,还有哪个行业是让人放心的?从公办学校到政府部门,从人民医院到人民法院,没有丝毫伦理的约束。”(黄晓峰:《冯象谈公权力和职业伦理》,载2009年12月13日的《东方早报》)笔者以为,“破坏殆尽”抑或“没有丝毫伦理的约束”的说法当属爱之深、恨之切的范畴,有些言过其词,但职业伦理抑或伦理缺失的严重程度一目了然。
二、治理:法至深时无善治
     
法至深时无善治,不仅是说法律要尽可能承载大众的价值、观念,不必太超前,也是说法律不要管得太多、太细,否则就不符合系统治理的思想,也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应用到社会失范的系统治理,我们知道,规范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政策、道德、习惯,等等。社会失范的治理,也要以上述社会规范的整体恢复为原则,不能只依靠法律规范抑或国家制度的治理,伦理的救治也非常重要。
     
首先,法律规范不足以解决社会失范的全部问题。尽管在法律、政策、道德、习惯组成的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规范是国家权力运作的结果,具有国家强制力,地位最高、影响最大。但是,正如前文所言,法律是断臂的维纳斯,是一门残缺的艺术,具有不可能完整的特性。基于不可能完整的特性,一方面,法不关微事。就是说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介入是有限的,尤其一些细微的生活层面,法律未必介入得了,即便介入了,效果也不一定好。相对来说,伦理规范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规范的作用空间宽泛的多,调整的效果也要深入、持久得多。另一方面,法律与伦理互为表里,儒家主张“出礼入法”,现今注重法律的伦理建设,都是这个道理。
      
其次,伦理是制度的基础,决定制度的品质。最近些年,政治伦理、制度伦理、职业伦理、法律伦理的研究如火如荼,归根到底还是伦理失范的现象太严重。实际上,伦理是制度的基础,恪守伦理要求的制度才是正当的制度,才能最大程度获取民众的支持,并得到较好的承认、执行。否则,立法文件汗牛充栋,社会现实我行我素。以刑法制度为例,相当长的时间内,贪污犯罪的法定刑比盗窃罪还低,等到许霆盗窃银行(取款机)资金被判无期的案件一发生,民众立即咆哮起来了:“贪污上亿的大有人在,判刑也不过如此,银行孬蛋,许霆无罪。”反思这个案件,症结在于维护垄断的银行制度和“贪不如盗”的刑罚配置都违反了社会伦理“加强公共服务”、“从严治吏”的基本要求。法学界将严重违反伦理要求的法律称为“恶法”,前有法西斯国家“最无耻的法律”,今有诸如维护垄断的《反垄断法》,等等。恶法是普遍存在的,任何国家都有,只不过违反伦理的程度有重有轻,恶的程度不尽相同而已。因此,伦理制度的研究和贯彻不仅对于伦理规范的恢复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法律规范的改善和应用也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社会失范的救治要以职业伦理的建设为切入。根据主体不同,伦理分为一般伦理、国家伦理和职业伦理。一般伦理是社会民众的伦理要求,不仅面太广,而且容易受不良国家制度的影响,改造的难度最大。国家伦理,主要是国家制度及其工作人员的伦理要求,根本在于国家权力配置、运行的合法性,相关的改造牵一而发动全身,稍有不慎就会破坏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需要慎之又慎。但职业伦理就不同了,职业伦理是基于社会发展或者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对从事某种职业的群体和个人提出的基本要求。上有相关职业团体(属于社会团体的范畴)的引导,下有职业利益的客观存在,改造起来比较容易。当然,由于国家权力的过度延伸,现今的职业团体普遍存在“官不像官,民不像民”的情况。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法学会——一个学术职业团体,不仅有公务员编制,而且是部级单位。这样一来,职业团体就变成国家机关了,靠他们来改造职业伦理,等同于依靠国家机关去改造国家伦理,那就太难了。因此,职业伦理的改善要以相关职业团体的改造为前提。第一,剥离附加在相关职业团体身上的国家权力,将相关职业团体改造成真正的社会团体,塑造成相关职业力量的独立代表抑或社会权力,上可以抵制国家权力的非正当干预,下可以凝聚多元的职业利益。第二,在相关职业团体的引导下,从相关职业群体、个人的根本利益出发,抑制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等有损职业伦理规范的做法,倡导正当的职业伦理观念,培养深厚的职业伦理素质。
三、进路:也是断臂的艺术
      
社会失范的伦理救治是一个公共问题,核心还是伦理利益的正当配置。伦理利益的正当配置,不仅要克服法律抑或制度万能的思维,还要确立以伦理促法治,以法治保伦理的进路。亦如前文所言,就像维纳斯的断臂,法律是残缺的,具有不可能完整的特性,难免会出现失败的情形。这个时候,抛弃法律还是救治法律,既是一种决策的进路,也是一门选择的艺术。根据社会治理的艺术,社会失范的治理是一个广泛涉及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司法制度、政府示范等层面的系统工程,既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能避重就轻、一昧回避,而要从失范现象开始,研究失范的机理,选择规范重建的进路,以职业伦理的救治为切入,以职业伦理的改善促进国家伦理的建设,引导一般伦理的方向,实现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的重塑。因此,从法律去之外寻求社会失范的伦理救治,暂时的离开,好似那维纳斯的断臂,实则是为了更好的回来。

作者:周建军,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
文章来源:《清风》杂志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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