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生态文明观和环境法治观,促进环境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完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与中国特色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生态文明观具有特别重要的新意,它是一种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高度发展、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和谐统一的文化,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生态文明观对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只有通过生态文明体系的建设,才能形成良好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并制定出先进的环保法律制度。
关键词:环境法治;生态文明观;指导思想
一、与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相适应的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1]“三个转变”的提出,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刻分析新世纪、新阶段的形势和任务做出的方向性、战略性、历史性选择,是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认识的新飞跃,是我国环境保护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动中国环保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三个历史性转变重点体现在一个核心转变上,就是从以牺牲环境换取GDP增长转变为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要实行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必须在工作思路上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同步”,重视包括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的运用;就是不能将环境保护、环境法治、环境善治、环境质量、环境条件视为经济发展的“对立面”或“绊脚石”,而是将其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型“助推器”和新增长点,使经济与环保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环境法中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及我国部分地区提出的“生态优先”、“环保优先”战略就是这种新型环境与经济关系的现实体现。对于环境法治建没和环境法律体系建设而言,要推进一个历史性的转变,必须先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先进的环境立法指导思想。只有在先进的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环境法律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合法律性,才能将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统一协调、互补互促的科学体系。
概括起来,与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相适应并指导未来几十年环境法治建设的先进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环境资源问题、环境立法的现状和我国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实际需要出发,立足我国具体国情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相结合,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环境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环境民主的理念,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环境法治的要求,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以保障公民合法环境权益,推进依法环境行政,加快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环境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健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完善环境“善治”机制,为“促进和保障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保障中国资源(能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上述指导思想的要点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生态文明观和环境法治观来指导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就是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文明为方向,以环境法治为灵魂,以维护环境正义公平为宗旨,以环境安全为前提,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核心,以环境民主为手段,以追求环境效益和环境效率为激励机制,以健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环境“善治”机制为导向,与时俱进地不断发挥环境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使环境法律成为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的法律保障。
在上述四大观念中,生态文明观具有特别重要的新意。我国应该特别注意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更多地纳入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中国环境法的生态化。生态法是反映当代生态学新理论、新理念,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生态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其生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生态系统包括人,人是人类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环境是指围绕人的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自然资源是指能够被人类所利用的各种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都不包括人,都是外在于人的物质世界。生态法与环境法在指导思想方面的最大区别是其贯彻生态本位观、生态整体主义观、综合生态系统观、生态基础制约或环境承载力有限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承认动植物、江河湖海等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所谓环境法律的生态化,主要指“环境法律以当代生态学为理论基础,以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为目标,越来越多地运用和体现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越来越重视用法律规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样一种变化或发展趋势。我们应该以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为指导,按照中共十一tz大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精神,将环境保护、珍惜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观纳人到其他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之中,逐步实现对包括宪法、民商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生态化。
二、生态文明观是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l2月)强调:“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2]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的目标,表明中同共产党的领导人已经将环境保护从行为实践提高到文化、理论和伦理的高度。党和国家把生态文明作为人的全面发展的组成部分,为新世纪的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生态文明又称绿色文明,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指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指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努力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的理念与价值取向。①生态文明是通过生态文化或环境文化所体现的文明,是一种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高度发展、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和谐统一的文化;环境文化是反映生态文明的文化。
生态文明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文明形态,是因为独特的、先进的内容、特点和思维方式。生态文明是人类历经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后,在认真总结人与自然关系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经过反复思索和实践形成的一种崭新的文明观,代表了人类对自然的最新认识,是生态运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道德伦理基础。生态文明吸收了当代生态环保运动、可持续发展运动的先进理念、思想、成果和优点,是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先进文明形态。生态文明较典型的思维范式是: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强调法治即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待人、人与人和谐相处;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同样强调法治即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待物、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文明不是仅考虑人的利益和人与人的关系的文明,而是综合考虑人的利益与生态利益、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文明。生态文明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始终处于不断发展的开放状态,具有与时俱进的开放性。另外,因生态运动和环保运动自身及其运行蕴涵或产生的生态文明还具有大众性和广泛性;生态文明不是统治者或统治阶层统治自然界的统治文化、上层文化,而是广大人民和全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大众文化。相对于其他传统文明中狭隘的思维范式而言,生态文明的角度更高、视野更远、心胸更广,因而更具有先进性。生态文明的内涵非常丰富,建设生态文明不仅要求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建成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型社会和生态社会,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还要求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的基础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包括生态系统、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规律,它承认和重视生态基础制约观和环境承载力有限观。生态文明的目标是环境正义与公平,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区域公平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际公平。生态文明认为人是价值的中心,但不是自然的主宰,人有高度的智慧和创造力,但人不能违背自然生态规律而控制自然,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生态文明观强调“自然——社会”即人类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和生态价值,要求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服从“自然——社会”复合系统的整体利益,要求热爱自然、尊敬生命和保护环境,既要满足人的物质需求、精神需求和生态需求,又要满足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生态文明确立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互惠共利的价值取向,是人类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生态文明的价值诉求多样化,强调多样性、可持续性、整体性、和谐性、民主性。生态建设和生态治理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生态治理(eco—governance)形式,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建立在公民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基础之上的协商民主政治。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的大背景下,生态文明正在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对中国而言,生态文明观是中国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明的基本精神与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基本一致,中国传统文化中固有的生态和谐观为实现生态文明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与思想源泉。中国共产党提出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等一系列新的政治理念,可以与生态社会主义、世界可持续发展理念、中国传统文化相互借鉴。生态文明是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基础,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建设生态文明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生态文明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落实以人为本,要求以生态人理性发展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就是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并使之相互协调,生态现代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必须区分人类中心主义与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差别。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是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环境伦理学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有其合理成分,但它否定了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以人为中心并不能防止我们去做眼前有利于人而最终损害人的决策。生态文明是一种从物质生产方式到政治、法律及社会文化观念的整体转变,需要采取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各个方面的战略、政策和法律,要把对生命和自然的尊重以及对自然的生态系统的爱护纳入到政治、法律和道德体系中。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态文明必然要求法治文化,包括环境法治文化,环境法治文化是体现生态文明的文化形式,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活跃的部分。
生态文明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社会的文明形态和文化形式,生态文明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社会的重要性决定了生态文明观的重要意义。生态文明的重要性突出地表现在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社会的引导、指导和促进作用上,或者说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社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决定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环境友好社会,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形态,是指人对自然环境持友好态度、友好行为的文明社会。其基本要求是:倡导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社会各界奉行对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观念,形成热爱自然、尊重生命、关爱环境的道德风尚;奉行对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社会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相协调;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准则,以环境友好科技为动力,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建设生态环境。环境友好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和谐和人与自然和谐两个基本方面,环境友好社会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形式,是通向和谐社会的必经之途,只有建设好环境友好社会,才能全面建成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奉行节约资源的理念、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社会,是采用综合手段对资源实现节约利用、高效利用、可持续利用,用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收益,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经济形态。资源节约型社会是环境友好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也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友好社会的一种形态,即中国的环境友好社会必然是资源节约型的社会;同时,只有在对环境友好的氛围中,才能真正、有效地形成节约资源能源的风气,对环境友好必然体现在对资源的珍惜和节约利用上。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或者说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基础。通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社会,可以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保障能力得到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的关系进一步和谐,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资源浪费和紧缺问题。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国民经济、社会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由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技术、产品、企业、产业、学校、社区等组成的复合体。建设这两种社会是涉及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的系统工程,是需要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政府各部门和经济、社会各层面都为之奋斗的伟大事业,其主要内容包括:开展环境友好宣传教育,形成关爱环境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采用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形成符合生态条件的生产力布局和少污染、低损耗的产业结构,发展绿色产业;促进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技术、工艺和产品;进行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综合运用技术、经济、法律、行政管理、市场机制、公众参与等措施有效保护、建设和改善环境。显然,生态文明、环境法律文化和环境法治文化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社会必须建设生态文明、环境法律文化和环境法治文化。
| 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符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要求,是解决我国资源短缺、资源供需矛盾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根本途径;是贯彻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战略措施;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决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强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没节约型社会”。在2005年3月12日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强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③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论述,醒目地出现在第六部分的大标题中。[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l2月3日)强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
党和国家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视,对生态文明、环境文化和环境法治文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生态文明是以保护环境、改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内涵的文明形式,我国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重要日标,为新世纪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我国环境保护的目的之一是在全社会树立人与自然和喈相处的生态文明观,这是建设我圉先进文化的具体行动之一,也是我国环境保护]一作立足于世界环境保护前沿的要求。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形势。我们必须大力倡导生态文明,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反思和转变消费方式,通过多元参与、良性互动、诉诸公共利益的生态治理,通过建立在公民广泛参与基础之上的协商民主政治,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开创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现代化是一场新型生态革命,将造就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现代化国家;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经济是成熟的生态经济,将培育造就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企业;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社会是成熟的生态社会,将培育造就具有生态伦理观和环境道德的公民;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政府是成熟的环境友好政府,将培育造就担当环境责任的人民公仆。只有通过生态文明体系的建设,才能有力推动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推动我国现代化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型,有效打破传统的高消耗、重污染、低效益的经济体系,扭转重个人享受、轻社会公平的社会生活和消费观念,从而建立起尊重生命、爱护自然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系统。只有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素养,才能形成环境法治文化和环境法治秩序,才能有效地处理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社会中各种复杂的社会、经济和生态关系,才能保障建设环境友好社会的目标、任务、计划的顺利实现。只有通过生态文明体系的建设,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伦理价值观念的转变,营造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必不可少的生态文化氛围,从而有效地规范和考量各级政府的行政决策及社会的行为方式,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社会文明体系。只有通过生态文明体系的建设,才能形成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良好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才能制定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动植物、保护生态系统、保障动物福利、维护河流湖泊健康等法律和法律制度。
注释:
①国家环保部副局长潘岳认为:“生态义明,是指人类遵循人与自然 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参见潘岳著《社会主义与生态文明》,载《中阁环境撤》2007年10月19日
②这里的“物”泛指自然界,“治”是指“治理和善治”,即英语中的“governance”和“good governance”。
③参见新华网2005年3月13 日报道,胡锦涛存2005年3月l2日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参考文献
[1]温家宝.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N].光明日报.2006—04 24(1).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7 10—25(1).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M1.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2006
The Guidelin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Environmental Law and th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Outlook in China
CAI Shou—qiu
(LowSchool,Wuhan Um’ve~sity,Wuhan430000,China)
Abstract:The guideline for the envirohmental law construction in China is t0 foilow the law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s well as natural and ecological laws,promote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harmonious co—existence of man and nature by abiding by the principles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by strengthening conservation culture and environmentallaw—based governance,and ensure,improve and perfect the systems of integrated ecological management and environmental law
with Chinese char~ieteristies.The outlook of conservation culture,which is of great originality,is a culture characterized by highly developed material production and great ethic and moral
progress as well as the harmony of natural and human ecology,embodying the outlook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In addition,the outlook on conservation culture can promote resources eonservorion and enhance the
sense of environment-friendliness.Only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nservation culture can wholesom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ethics be formulated and advanc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made.
Key W ords:environmental law—-based governance;ecological civilization outlook;guideline
作者:蔡守秋
文章来源:《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3月第22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