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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相邻权与环境权的理论比较研究

作者:时间:2014-12-04点击数:

   作者:吕黎刚                       文章来源:《企业导报》

【摘要】有些人认为民法理论关于相邻权制度的调整足以解决环境问题,而环境权内容有类似于相邻权的内容,因而似无必要另立环境权。但实际上建立环境权是很有必要的,在环境保护上,即使我们对以相邻权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环境相邻权进行完善和丰富,它仍然是无法保护环境的整体利益,因为环境相邻权本意在于保护相邻的环境关系。为了保护环境的整体利益,实现环境保护的基本功能,环境权比起环境相邻权明显更胜一筹。

【关键词】环境权;相邻权;环境保护

    一、环境相邻权与环境权存在不同之处

    环境相邻权与环境权在限制所有权的绝对化上是一致的。因此二者有相同之处,最明显的表现为二者要求人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妨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环境权与环境相邻权同时存在着很多区别,这对于环境权的建立也是十分有意义的。(1)理论基础不同。西方法学界研究环境权产生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公共信托理论、代际公平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伦理学理论、生态学理论、 理论等等。综合环境权的发展历史来看,我认为环境权产生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 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人类与自然要和谐相处,这与环境权的基本要求是相符合的。而 指只有是关系到人生存和尊严的极其重要的权利,同时环境与人类的生存和尊严是息息相关的,因而说 是环境权的理论基础,是很合理的。在实践中,环境权也已经具有了应然 的地位。而环境相邻权的理论基础是禁止权利滥用和利益衡量等理论。环境相邻权是依托于相邻权而建立的,因为这也是它的理论基础。而利益衡量的理论实际上就是“容忍义务”的再现,二者这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相同的意思。“两者实际上具有一体化关系,忍受限度论是在违法性判断意义上谈的,而在侵害排除意义上成为利益衡量论。”(2)产生的范畴不同。环境相邻权是以一定范围内不动产的相邻为前提的,在这样形成的相邻关系范围内,相邻人才可享有环境相邻权。而享有环境权是与生俱来的,获得环境权的直接依据来自法律的规定。(3)范围不同。环境权实际上并不能完全包含环境相邻权,如相邻管线的设置关系,相邻防险关系,相邻截水关系等这些相邻关系,环境相邻权与环境权这两者更像是一种交叉的关系,而不能用简单的包含关系来概括。(4)目的不同。环境相邻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使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的权利得到延伸或限制,进而方便生产和生活,实现保护局部环境利益。而环境权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使人们得到一个清洁、卫生、舒适、宁静的环境,进而实现整个人类环境的健康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比较两者的终极目的,可以看出,环境权是站在了更高理论角度来谈环境保护。因此,尽管环境相邻权在保护局部环境上,主要是人民日常生活等环境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若要对环境进行整体得、全面的、大范围的保护还必须建立环境权。

    二、环境相邻权到环境权的理念提升

    无论是环境相邻权的建立还是环境权的建立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从着眼于人类整个环境保护而言,从理论角度来讲,环境权的理论对于保护整体环境更胜一筹,只有确立环境权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环境相邻权才能得到更好的建立于保护。环境相邻权是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享有清洁、优美、安宁、舒适的生活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环境权是人所享有的在适宜健康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二者都是环境权益的体现,都格外关注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但是,相邻环境权以相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主体是相邻关系当事人,而环境权范围没有限制,可以超越地区甚至国界,是全人类都享有的权利。(1)扩张民事权利体系的范畴。民事权利本来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既有的体系无法融入环境权,但本文是将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来看待的,所以环境权不能脱离民权利的体系,环境权扩大了民事权利的范畴。环境相邻权实际上属于是传统的民事权利———相邻权,只不过是基于环境利益的。但是环境权就不属于相邻权的范畴了,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基于环境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当然它也调整了本来跟环境利益有关联的那部分相邻权所调整的关系,所以说二者的调整对象有一部分更像交叉的关系。但是他们的区别就在于环境相邻权虽跟环境有关,但仍属于传统民事权利。而环境权也调整那部分关系,但却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二者分属不同的权利体系。(2)扩大调整范围。由相邻的环境利益上升到所有的环境利益,既包括相邻环境利益,也包括不相邻的环境利益,都可调整,这样在保护环境整体利益的同时,也可以弥补相关法律条文的不足。从环境相邻权到环境权调整范围是从局部环境利益扩展到整体环境利益了。

参考文献

[1]李训贵.环境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谢邦宇.罗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王明远.相邻关系制度的调整与环境侵权的救济[J]法学研究.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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