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政策抑或刑事政治的同一性决定了政治系统与刑事政策科学的关联程度。基于此,政治系统理论视野展开的刑事政策科学问题,既有助于探寻刑事政策学科的有机结构、制约机制,避免刑事政策的恶为利用,更好地完成其指导执政党、国家的刑事司法任务。
关键词:政治系统;刑事政策;刑事政治学
系统理论最早应用于生物学领域,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效。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初步探讨了系统理论问题,《科学方法论文集》刊登了王兴成的论文《系统方法初探》[1]。2000年,国内出版了法国学者米海依尔·戴尔玛斯一马蒂的《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正如译者所指出的那样:“作者在本书中运用了系统分析的方法。从广义刑事政策学的立场出发,作者对犯罪现象的把握也是最广义的,而这一现象作出‘反应’或‘反作用’的必然也是一个复杂系统。”[2] 此后,系统理论开始广泛地应用于刑事政策研究。对当代主流的刑事政策理论而言,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政治,其本质也在于“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其付诸实施”[3]。政治学认为,所谓的共同体,就是系统理论视野的政治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政策是高于刑法的政治考虑,本质上被认定为对待犯罪的宏观战略,其内涵更在于国家和社会惩治、预防广义的犯罪现象所必须的权力问题。然而,相对于成熟的政治系统理论而言,刑事政策系统结构抑或功能的解读,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一、政治系统
系统,也称体系,指按一定关系组成的同类事务。政策系统本身就是政治系统,其概念于1953年才首次出现。《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政治系统指“那些社会的相互作用和机构,通过它们,一个社会作出的决定在多数时期内,被社会多数成员认为具有约束力”[4]。结合现代的政策(政治)概念,我们以为,政策学体系也称政策学系统,是以政策学的诸研究对象为要素,按照一定的结构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刑事政策系统指刑事政策诸要素,按照一定的结构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在政治学较为发达的美国,政治系统的概念含义最广泛,其代表人物主要是戴维德·伊斯顿(David Easton)和阿尔蒙德·加布里埃尔(Almond Gabria1)。
伊斯顿认为[5],政治系统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指维系一个社会政治生活正常运行的有机体,由系统组织、系统成员以及组织的能力和成员的权威性影响力等要素组成。政治系统输入的是环境的要求和系统成员的需要和支持;输出的是政策、命令等。其存续取决于两个基本的条件:其一,能够持续地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的分配;其二,设法使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服从这种权威性价值分配并把服从当做义务。一旦政治系统不能有效地进行决策,或者不能使这些决策按照确定的规则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政治系统就将面临崩溃。伊斯顿的政治系统理论主要受到自然系统理论的影响,侧重于从系统的存续、角色的依存、权威性的影响等角度来认识政治系统。
结构—— 功能主义的创立者,行为主义政治学的主要代表阿尔蒙德通过《发展中地区的政治》(与J.s.科尔曼合编)、《比较政治学:发展研究途径》(与G.B.鲍威尔(小)合著)等作品创立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仍然是当代政治系统科学理论中的最为重要的分析模式。阿尔蒙德提出用政治系统、功能、角色等新的概念术语代替国家、权力、职位等传统的政治学术语。在此基础上,政治系统依靠合法的强制力量支持,并由相互作用的政治结构组成,如选民、利益集团、立法机关、官僚机构等。政治系统倾向于政治输人,而且积极地倾向于输入结构和过程。[6]阿尔蒙德将政治系统的能力看做是政治变迁的一个核心的变量。他认为,政治系统之所以发生变迁,是因为系统获得了新的能力。政治系统能力发生了变化,政治系统本身也必然发生变迁[7]。结构主义者“首先假设有一个由各种制度和集团组成的社会的存在,为试图了解为什么这个社会可能会一代又一代地繁衍。他们通过发生于社会本质之中的连续性,甚至大变革来寻求力量和媒介”[8]:“包括塔尔科待·帕森斯、马克思在内的结构主义者都致力于社会制度繁衍的研究,只是马克思更倾向于“以意识形态的见解,力图解释为什么人们以特定的方式来思考这个世界”[9]。
政策系统又可以分为静态的政策系统和动态的政策系统。静态的政策系统,既是伊斯顿的政策系统的组织,也是阿尔蒙德的政策系统机构、结构构成,其要素主要包括:目标、主体、客体、措施或手段及环境。动态的政策系统主要指政策的运行或政策系统的过程。在政策系统组织或结构理论中,传统的政策系统理论强调到这个系统的反馈、平衡、能力和变迁等都表明了政策系统的动态存在。政策系统的过程主要包括政策系统的决策、执行、评估、调整、演化和信息(能力)控制等。结构主义的政策系统理论将政策系统划分为政策系统信息输人、政策控制系统和政策系统信息输出的动态系统结构模式。这些结构的划分和模式控制理沦为我们研究政策系统的动态结构,甚至于理解刑事政策系统的动态功能提供了指导性的观念。
二、刑事政策(治)系统
《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就是将政策系统和政策系统结构理论运用于刑事政策的代表作。鉴于政治的权力本质,政策系统和刑事政策系统从来就是围绕着权力的运行来展开的。《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通过研究不同国家模式中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的权力方式的配置问题,静态地分析了模式与网络、基本关系 衍生关系、常量与变最以后,继续探讨了刑事政策的运动以及相应的战略,同时分析了刑事政策的结构性制约因素[10]。
国内的刑事政策学研究,经过概念、方法的纷争、甚至多个角度的考察之后,基本上确立了公共刑事政治的概念、原则和途径。在我国的政策理论或者说刑事政策理论中构建系统理论的支点,这对于把握动态的刑事政策系统,或者说更好地寻求抗制犯罪系统所需要输入的信息,以及输出较优的抗制犯罪的艺术或战略都将很有意义。另一个方面,在政策系统组织或结构理论中,其要素主要包括:目标、主体、客体、措施或手段及环境。国内的刑事政策研究在突破以策略为注脚的政策概念之后,应该可以继续解决好在刑事政策主体的公共性争议。然而,政策系统抑或刑事政策系统主体的公共性抑或权力本质特征仍然受到较多的质疑,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
在刑事政策的整体系统中,任何具体的刑事政策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必然处于不同层次的政策系统之中。我国的刑事政策和策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构成了基本的体系。刑事政策的要素主要包括:刑事政策的主体、刑事政策的层次、刑事政策的对象、刑事政策的目的、刑事政策的结构以及刑事政策的手段等。
首先,关于刑事政策的主体。刑事政策的主体指刑事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该问题的主要争议存于个人能否成其为刑事政策主体?
肯定说认为,“私人组织为它们的成员也制定有类似的决定。因此,我们应该拓宽政治体系概念的范围,以便也适用于这类组织。这会大大增加可以被我们研究的政治体系的数量和种类,并为进行比较研究提供“一个广泛的统计学基础”[11]。卡尔·弗里德里奇(Carl J.Friedrich)认为,政策是“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下,个人、团体或政府有计划的活动过程,提出政策的用意就是利用时机、克服障碍,以实现某个既定的目标,或达到某一既定的目的”[12]。安德森根据政策制定者的不同,将政策分为官方和非官方的,“官方的足那些具有合法权威的政策制定者;非官方的是有关利益冈体、政党和作为个人的公民”[13] 。上述理论进入刑事政策、刑事政策系统领域后,提出刑事政策的个人主体、非公共主体或非官方主体等。从形式上来看,公民在政策的出台、运行过程中也有一系列的保障和宣示。实践中,也表现为以选举为中心的个人参政活动。
然而,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是广泛的。莱斯特·米尔市拉思的《政治参与》把公民参与政治活动分为旁观型活动、参与型活动和决策活动[14]。但是要成为决策政治活动的主体就必须担任党政公职或者成为公职的候选人等等。我们注意到以下两点:第一,在政治体制中,财富甚至能跨越结社过程影响到政党从而影响权力。第二,再回到资本家如何通过经济制度中的权利控制工人,以及在政治体制中国家如何控制公民或者说“人们何以服从”的问题时,马克思认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15]可见,因为政治的本质特征在于权力,权力的运作以决策为核心。公民或多或少可以影响到权力的运作,进而影响到政治决策,但是政策参与和政策决策不是同一个概念,公民对国家政治的参与并不意味着有关政治主体地位的必然确立。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个人应该成为政策主体的建议的回答也是:“这种建议并没有得到广泛接受,主要理由是,社会的政治体系是自成一体的,并且在传统上一直是政治学者注意的中心。”[16] 《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在论述刑事网向市民社会的开放程度时也认为,与民事司法不同,刑事网具有“祖传性”。不同国家的独特历史显现了刑事网的传统现象,即刑事网是一个封闭的网络,完全由国家垄断。即便受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因为主诉还是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这种情况并没有随着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调整就有根本性的改变,社会团体即使以较之于个人或公众远要积极的方式参与刑事司法,那也只是重新分配形成对刑事政策的参与或者说“参与型的刑事政策” [17] 。
因此,从政治系统的权力本质以及运行中的公开、公共的特征看来,公共政策主体限于以政府等为主导的公共机构,刑事政策主体也是如此。即便市民社会的力量进一步加强,离开政党抑或社会团体来讨论公民个人的政治决策问题也不大可能。将个人界定为政治决策主体,犹如水中月、镜中花,欺骗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
其次,关于刑事政策的层次问题。刑事政策的层次可以分为总的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总的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制定的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全局性的刑事政策,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制定的、总的刑事政策的内容在某一方面工作中的体现和具体化,一般以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属于基本的刑事政策①。具体刑事政策是指国家针对某一阶段或某些犯罪现象制定的具体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一种预防犯罪的公共政策,学界多以为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18]。区别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出台于市场经济基础,适应于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从出台机制到实施保障都符合现代政治学的原理。从一些领导人的会议讲话提出该政策以来,学界和实务部门畅所欲言,论争纷纭。有学者以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过是惩办与宽大的刑事政策的延续,并没有太多新的内容。也有学者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不过是一种政治斗争工具抑或策略,甚至都不能称为刑事政策。有学者直接指出该两刑事政策之间存在表述方式、侧重基点、司法倾向和关注重点的系列差别[19] 。不过,一种务实而不乏理性的声音稳健地指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不久,其理论体系正在构建之中,对其认识也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一步深入。”[20]
再次,刑事政策的对象、目的及手段。刑事政策的对象,也称刑事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有组织地对犯罪的反映,因而刑事政策的对象即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人。作为刑事政策的对象的犯罪现象,在微观上包括该当各罪的构成要件,且违法有责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反社会的违法抑或越轨行为,即广义的犯罪行为。
刑事政策系统的目的,指通过制定、实施刑事政策所希望实现的结果。社会系统具有突出的目的性,刑事政策系统的不同层次、不同部分、不同环节之间的联系需要根据刑事政策的目的来进行配置。根据政策系统理论,刑事政策系统在接收到犯罪学的犯罪态势、社会环境等外界信息输入之后如何运作,也需要根据刑事政策系统的目的来调整。刑事政策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但是在选择消灭犯罪还是将犯罪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问题上,尚存在分歧。如果选择消灭犯罪的预防目的,那么只要存在犯罪现象就会阻碍目的的实现,从而要求国家和社会不惜一切代价投入刑事政策资源。如果刑事政策的目的是将犯罪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之内,那么一定程度的犯罪是可以容忍的,某种程度的犯罪现象的存在也是必然的。由此而来,在刑事政策资源投入时会较多地考虑到投入——产出的关系,因而提高刑事资源的效益。当代世界多数国家以为犯罪现象亦属于社会病,其刑事政策多选择将犯罪控制在某种可以容忍的程度之内。
刑事政策的手段是国家和社会对犯罪做出的反应的形式。最狭义的刑事政策的手段就是“刑罚手段”。狭义的刑事政策的手段指广义的刑法手段,包括刑罚手段在内的诸如保安处分、缓刑、假释、更生保护等刑事法处分方式。广义的刑事政策手段,则指的是国家和社会应对犯罪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控制体系的整体。面对广义的犯罪现象,各国需要区别对待各对象的对策。一方面,即便是惩罚性的手段本身,例如刑事惩罚、行政处罚、民事制裁等规范罚也以预防犯罪为目的,首当其冲的就是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另一方面,仅有惩罚性的手段是远远不够的,面对内容颇为广泛的社会越轨行为,一些教育、矫治、调解、补偿、安置、调控等非制裁性的反应方式越来越为刑事政策所青睐。整体而言,这些活络而又丰富的种种国家反应方式又统一于刑事政策的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之下,针对各个不同的政策对象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功能互补,组成一个多元、分层而又统一的刑事政策调控手段。
最后,关于刑事政策的结构。任何系统都是由一定的要素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刑事政策也不例外。所谓刑事政策的结构指刑事政策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互相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主要是刑事政策诸要素的组织、结合的形式。刑事政策的结构是刑事政策的骨骼,它使刑事政策的各要素得以统合起来。因此,刑事政策的结构理应成为刑事政策科学体系的重要研究内容。
三、刑事政策(治)学
科学(Science)抑或学科一词最初的含义来自法语,指知识(Knowledge)而言[21]。近现代多以可精确测量和数学运算作为科学的指导性观念,由此而来,政策学似乎远离了科学的范畴。我们以为,政治学的内容尽管存在难以量化的公共舆论、决策秘密、利益衡量等等,但是上述纷繁的政治形式掩盖不了政府模式、竞选方式等政治行为的规律。称其为规律,一方面因为几乎所有的政治活动都有先例可循,另一方面,政治理论的“法则”(Laws)是明显的,罚则也是有力的。所以,政策学作为一门学科,不仅有自身独立的研究对象、方法、概念、原则和体系,和自然科学一样也有其运行的规律。再者,政治学的知识体系也是发展的,既然知识的积累才是科学的本义,概而言之,为何不能把政治学抑或刑事政治学称为科学?
刑事政策学作为与刑法学、犯罪学相并列的独立学科,这门学科和刑事法的其他学科甚至刑事学一样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也有一个分立、发展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刑事政策学也是一门新生的科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既是政治学的分支,也是刑事学的部门,乃政治学科和刑事科学的结合。一方面,作为国家和社会如何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知识体系,刑事政策学既有自身独特的研究对象,组织反犯罪斗争或抗制犯罪的综合艺术或战略,集中体现反犯罪诸策略,系统集成反犯罪诸机制,全面整合反犯罪诸主体,也有与之适应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作为一门决策科学,其学科的综合性函括其研究方法的综合性,综合采用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各种手段来解决抗制犯罪的难题。
刑事法学向来以犯罪为中心。在刑事法学独立初期,人们对犯罪行为背后的因素的认识有限。同时由于对中世纪的宗教专权痛恨和决裂,使得早先对犯罪的研究注重于行为的外部表现,从而建立了以行为为中心的行为刑法学,这也是当时的刑事法的主要内容。行为刑法学时期的刑事政策没有独立的意义,多是对刑罚制度的注释。到19世纪后半期,逻辑严密、形式完整的行为法学无法应付犯罪率急剧上升,累犯、少年犯、常习犯激增的局面。加之其他学科②的研究成果也为犯罪原因的认识和犯罪的预防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可能。人们认识到可以通过人类学、社会学等方面的成果去遏制犯罪现象,并由此建立了实证主义的刑事法研究途径,从而产生了犯罪学学科。刑事政策学作为独立学科就是伴随着犯罪学学科的独立而同步产生的。从犯罪学的角度讲,犯罪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犯罪学指作为事实学的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不包括犯罪对策的内容,刑事政策学具有独立的学科地位。广义的犯罪学除了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外,还包括犯罪对策论,刑事政策不具有独立的学科地位。而从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来看,犯罪原因与犯罪对象构成了犯罪对策的基础,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有着相对分离的关系。故将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相区别,形成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三门刑事法学科相关联的关系。
从刑事政策作为独立的刑事法学科的出现,及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其产生密切相关学科的关系上,可以首先把刑事政策的学科定位为:刑事政策学是以犯罪学为基础学科的犯罪对策学,而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成果又需要通过刑法学来予以实现。其研究的对象包括犯罪学、犯罪社会学、犯罪统计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罚学等,其范围几乎涉及刑事科学的各个方面。早期的刑事政策学定义以为,刑事政策学是“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实施进行系统研究和理论概括的论述”[22] 或“以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学科”[23]。类似的定义林林总总,对刑事政策学科在我国的建立和传播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是,整体而言,上述类型的定义在刑事政策学的基本内涵和对象方面的界定尚不够明确。马克·安赛尔将刑事政策视为“观察的科学”与“组织反犯罪斗争的艺术与战略”。他认为,刑事政策学是一门综合刑法学、犯罪学、刑罚学等学科的跨学科的决策科学。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刑事政策学是对犯罪现象的综合分析,对犯罪现象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法措施的解析;它同时也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的旨在解决广义上的犯罪现象的打击和预防所提出的问题的社会的法律的战略。简而言之,刑事政策学既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对策的科学,也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斗争策略[24]。具体说来,“刑事政策学是研究国家和社会对于广义的犯罪现象给予惩治的惩罚权来源的正当性、配置的科学性、行使的合法性与目的的合理性的科学,是建立在犯罪学的科学基础之上、更加关心惩罚权配置的科学性的介乎政治学和法学之间的一门决策科学”[25]一方面具有“组织反犯罪斗争的艺术与战略”政治整体性和高度,并具有劝说、讨价还价、达成决定的机制,并被称为“行动的科学”;另一方面刑事政治学包含对犯罪现象尤其是与犯罪现象做斗争的整个法律体系的分析评判,也称为“观察的科学”。从刑事政治的角度,若是坚持刑事政策是“组织反犯罪斗争的艺术与战略”,那么刑事政治学就是以刑事政策这种反犯罪的“战略”或者“艺术”为研究对象的系统科学。
四、当代刑事政治学的任务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26] ;“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27]。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研究和贯彻将是当代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斯是盛世,有教无类,宽严相济,首在区别,以宽为先。这对于我们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理念的树立和贯彻,对于刑事政策概念、原则和体系的廓清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春种夏管,秋收冬藏”的道理适用于刑事政策学科的发展,要求我们既要遵循政治科学和系统理论的规律,也要结合我们国家的文化和国情特点,因势利导地发展我们的刑事政策学科。
在我国,政治系统科学还需要指导执政党、国家等公共机构的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估,为之提供较优方案,总结经验教训,检验政策理论并为下一个优选方案的出台提供系统的支持。从政治系统的权力本质,以及运行中的公开、公共的特征,笔者认为公共政策主体限于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机构。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犯罪行为的矫治和预防手段也应是多元化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体系也必然是一个多层次、多系统的统一体,决不能仅仅主张片面深刻。刑事法律仍然是贯彻刑事政策的主要手段,但非制裁性的国家反应手段也是越来越重要了。刑事政策学的时代任务,一方面,需要在人道主义的原则下,既给予犯罪人人文关怀,也注重被害人心理慰藉,考虑社会的和谐;另一方面,在社会政策的角度,也需要强调相应的国家责任研究。国家需要把引起犯罪的各种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为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创造最适宜的环境。
注释:
① 但我们认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与其说是刑事政策,不如说足政治策略。
②尤其是人类科学和自然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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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新书·定取舍.
Criminal Policy Science of Politics Systemic Theory Undertaking
(1,2.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Bering Normal University,Bering 100875)
Abstract:The identity of criminal policy and politics determines the relation
between political system and criminalpolicy science.So,this matter can help to explore the organic structure and restriction
mechanism of crimical policyscience,prevent criminal policy from being used maliciously,and complete its mission of guiding government partyand
national criminal judicial mission.
Key words:political system;criminal policy;criminal politics
作者:卢建平 周建军
文章来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总第1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