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对群体性事件的理性处置,不仅仅是刑法功能如何发挥的问题,同时也拷问着地方党政领导的政治良知。刑事法制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保护法益的重要性及制裁违法的严厉性的特点。从伦理的视野来看,刑法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功能,不仅仅体现在其对犯罪的报应功能,而应更多地体现出刑法对社会的保护价值,对权利的保障功能。刑法本身是一种必要的“恶”,我们不能粗暴地放纵刑法的恶,为了一部分群体或某一范围的利益,而打着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或是发展的名义去剥夺另一部分群体的合法利益。如何把刑法的恶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最小范围内,而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善,是刑事政策应当把握的尺度。这种尺度的精准把握,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理性指导之下。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政治伦理;刑事政策;刑法的正当性
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发酵,暴露了我国因经济高速增长掩盖下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呈井喷式涌现。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多样性。针对群体性事件的不同成因和主要模式,必须理性选择妥善的解决之道。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后手段,在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机制中,何时动用这最后的手段?怎样在群体性事件中有效发挥其功能?如何体现刑法的正当性?都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挖掘科学发展观中蕴藏的政治伦理,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价值理性,形成与刑事政策的良性互动,在科学的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法益的功能,针对不同模式的群体性事件,完善立法、妥善司法,用最小的“恶”换取最大的和谐,是可供选择的最佳路径。
储怀植教授提出“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 的刑事一体化思想,为我们研究刑法的正当性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论。笔者认为,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定性是刑法的责任,刑法正确定性的前提又在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引导,好的刑事政策则必须有优良的政治伦理保驾护航。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刑法之外研究同为规范的伦理,特别是社会主义政治蕴含的新型伦理。
“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 刑事法制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保护法益的重要性及制裁违法的严厉性的特点。并非所有冲突都带有政治性,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包括维权型群体性事件和泄愤型群体性事件,都只是为了讨要一份简单的实实在在的合法权利,可能伴随着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但不会从根本上对政权造成冲击。依照伦理学的观点,刑法本身就是一种“恶”,只有为了制止犯罪这种更大的“恶”,才能不得已而用之。简单粗暴地动用刑法动用警力,只会换来民意的极大反弹和抵触。云南的孟连事件就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地方政府任意动用警力的结果是将胶农和企业的经济矛盾转化为老百姓与政府的对抗,最终酿成两条人命的悲剧。
笔者认为刑法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功能,不仅仅体现在其对犯罪的报应功能,而应更多地体现出刑法对社会的保护价值,对权利的保障功能。我们不能粗暴地放纵刑法的恶,为了一部分群体或某一范围的利益,而打着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或是发展的名义去剥夺另一部分群体的合法利益。如何把刑法的恶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最小范围内,而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是刑事政策必须把握的尺度。这种尺度的精准把握,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政治伦理的理性指导之下。陈兴良教授在其所著的《刑法哲学》中这写道:“刑法的适用不能完全脱离伦理的因素,而应当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理与法融为一体,凡违法者也悖理,凡合理者也合法……”。
从政治伦理的层面来看,好的刑法在于通过自身的良性运作,将内在蕴含的伦理精神向社会公众进行倡导,而所倡导的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是和谐的政治理念。笔者所指的“和谐”有别于古代的和谐观,特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科学发展的辨证统一,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和谐的政治伦理观下,“以人为本”是衡量一切政策是否正当的评判标准。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民本思想,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只有大力倡导政治良知的伦理复苏,挖掘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中蕴藏的政治伦理,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价值理性形成与刑事政策的良性互动。一方面,以和谐为终极伦理目标、以“以人为本”为方法论,作为刑事政策价值的判断标准,保证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导向功能始终在优良伦理的轨道内发生作用,确保正确划定打击范围、确定打击重点、设定打击强度、选定打击方式。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体现了“中庸”、“均衡”的伦理思想。我们应理性看待,在一般群体性事件中,正当诉求常常与不法企图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往往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相混合。好的刑事政策才能正确指导我们判断这些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把握“宽”与“严”的度,从而避免无谓的刑法滥用。特别对于群体性事件而言,让一般性违法或轻微犯罪的参与者感受到刑法温情与亲和力的一面的同时,又深刻体验刑法对那些蓄意打、砸、抢、烧,视人命如草芥者坚决报应的另一面。另一方面,在科学的刑事政策的指引下,检讨刑法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立法和司法状况,在理性分析“事实是什么”的基础之上,寻找“应当是什么”的路径,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法益的功能,针对不同模式的群体性事件,探索刑法的解决机制,完善刑事立法、妥善刑事司法。从而对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提供一种“以人为本”的模式,妥善解决社会多元冲突,用最经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社会和谐。
在刑法之外来看,通过刑法的有效实施,还能更好地宣扬、倡导执政党的公平、人道、民主、诚信等伦理价值。用综合治理的手段来实现社会和谐是中国古代贤哲们的一大贡献,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孔子曾旗帜鲜明地表明“徒法不足以自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有精辟的论述:“离开制度的正当性来谈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个人努力地达到这些要求,也可能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法律不是万能的,他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离开了伦理道德的刑法是没有根基没有生命力的;没有刑法的保证,伦理道德则如同牧师的说教,苍白无力。随着公平、人道、民主、诚信等伦理价值日渐深入人心之后,“市民”的角色会自然转换为“公民”的角色,当社会冲突依然不可避免时,“公民” 们选择群体性维权会更多一点理性,更多一点谦抑;泄愤的色彩会更加淡化。我们已经欣然看到广东番禹反烧事件中,公民们采取的就是理性、温和的方式,没有堵路没有暴力;政府也相当包容,警察在一旁轻松微笑,甚至没有交通管制。最后,垃圾焚烧项目推迟上马。 这才是和谐社会该有的民主博弈模式。在我们通往和谐社会的道路上,良法善政与伦理道德,缺一不可。
参考书目:
1.储怀植:《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
3.刘组云:《行政关系伦理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董志良:《中国政治伦理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5.高晓红:《政府伦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6.孙万怀:《刑事法治的人道主义路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7.潘丽萍著:《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作者:于涛;文章来源: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