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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摸象、管中窥豹抑或多元融通——犯罪研究的一体化进路

作者:时间:2012-03-30点击数:

作者:周建军、傅跃建,文章来源:《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摘  要]犯罪学是专门研究犯罪事实(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人)的综合学科。基于事实反映的基本特征,实证研究是这个学科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但是,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又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一个是主流的犯罪学理论都倾向于把自己的学说看作完整的犯罪理论体系(如盲人摸象)。另一个是当代中国的犯罪实证研究,不仅描述犯罪现象、解释犯罪原因、深入探讨犯罪人的实证作品屈指可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是严重不足。从一体化的观念出发,犯罪学亟需以整体思维协调相关学科、方法、结构、体系的关系,加强实证研究的同时,也要避免一以贯之的绝对主张(如管中窥豹),寻求犯罪治理和学科地位的整体突破。
[关键词] 盲人摸象  管中窥豹  多元融通  一体化
[作者简介]周建军(1977-),男,法学博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傅跃建(1958-),男,浙江金华警察学校高级讲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我们的犯罪学研究方法,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一个是主流的犯罪学理论都倾向于把自己的学说看作完整的犯罪理论体系,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等,莫不是如此。实际上,犯罪理论的数目可能不亚于犯罪原因抑或反应方式的多少,现有的犯罪理论往往在犯罪的某类原因抑或反应方式的探寻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抗制犯罪的整体水平更需要融合相关理论、学科的知识,形成一个综合的反应体系,才能提升抗制犯罪的整体水平。另一个是当代中国的犯罪实证研究,不仅描述犯罪现象、解释犯罪原因、深入探讨犯罪人的实证作品屈指可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是严重不足。因此,面对转型中国的犯罪高峰,我们的犯罪学研究亟需从研究方法、地位到贡献有一个根本的改观。
                   
一、盲人摸象:犯罪理论的非完整形态
       
从方法论的角度讲,盲人摸象可以归入实证研究的范畴,更何况,人类探知未知世界的能力并不比盲人以触摸认知大象的方式高明多少。以“天生犯罪人理论”为例,作为切萨雷•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用力最多、最富于创新精神、也是后来最有争论的理论观点”,是龙氏通过人体测量、尸体解剖获得资料的基础上率先在论文《对400名威尼斯犯罪人的人体测量》(1872年)中提出来的。然而,没过多久,法国的社会学家、哲学家和犯罪学家加布里埃尔•塔尔德的《比较犯罪论》(1886年)根据大量的统计研究指出:并不存在支持生来犯罪人理论的证据。[1](P354-355)相对来说,美国哈佛大学人类学家和犯罪学家欧内斯特•艾伯特•胡顿的评价比较客观:龙勃罗梭是试图证实犯罪人的身体上有隔代遗传或退化的特征的先驱者。但是,他提出的许多证据并没有使大多数犯罪学研究者信服,主要的问题在于龙勃罗梭研究的对象的数量不够多,所研究的对象的种族不相同,缺乏科学的统计学方法。[2](P中文版序4-7)类似的问题也普遍存在于犯罪问题的心理学实证主义、经济学实证主义和社会学实证主义的研究中。例如,心理学实证主义提出的犯罪学习理论与古典的犯罪理论都认为“行为是由其结果支配的”(操作性条件反射);经济学实证主义认为“所有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都是对个人利益的理性追求”;社会学实证主义的文化冲突理论则认为“人们就不会违反自己所属群体的规范,只会违反其他群体的规范。看起来越轨的行为,仅仅是某个外群体(outgroup)使用的标签而已,而这种越轨行为在其所属的亚文化中是得到认可的。”[3](P60-80)上述理论都存在将自己的学说看作完整的犯罪理论体系的倾向,都以为自己的理论体系足以解读犯罪的全部原因。殊不知,当单个理论触摸到“真谛”的时候,不过应了“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说法而已。倘若因此坚持“自己”就是完整的犯罪理论体系,其局限性与盲人摸象无异。
       
说到底,盲人摸象的局限性就是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对盲人来说,大象是庞大的未知世界,亲自触摸未尝不是他们所能找到的好方法。问题在于埋头触摸之后,等同于“墙”、“扇子”、“柱子”的切身感受都只是未知世界的部分内容,出于整体观念的缺乏,画地为牢的盲人们不能及时整合大象的整体印象,仅能得出片面的结论。事实证明,加上一双眼睛,人类在未知世界面前未尝不是盲人。迄今为止的犯罪学理论不仅没有找到已知犯罪的全部答案,犯罪的发展还远远地超过了人类抗制犯罪的努力——不仅见所未见、闻所未闻的犯罪问题层出不穷,甚至于传统的犯罪也露出了“日益兴旺”的迹象。以转型中国的犯罪问题为例,1978年到2009年的31年间,犯罪数量(无论总量抑或人均的数量)随着经济的增长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犯罪学的理论向来以为贫穷是产生犯罪的极大原因,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贫穷产生更多的犯罪。然而,经济与犯罪的同步增长却产生了富裕带来犯罪的现实。当然,理论落后于现实并非犯罪学特有的现象,只不过犯罪学理论并不完整的情形也由此得到了说明。可见,研究方法的改善过去是、现在是、将来还是犯罪学改进研究成效、提升学科地位的重要途径,尤其整体观念的缺乏现已成为犯罪学研究的瓶颈。
                    
二、管中窥豹:实证研究的片面深刻
       
实证研究的缺乏已经成为犯罪学界的共识。然而,现有的实证研究也存在不少问题。犯罪学界常常强调,根据认知规律,感知是第一性的认知方法,尔后才有思辨抑或规范,因此离开刑法规范,犯罪依然存在。我们以为,实证研究就是利用第一性的认知方法探知未知世界的努力。基于犯罪学的经验特性,实证研究从来就是这个学科最为重要的研究方法。这一点,可以从犯罪人类学的创立到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等相关犯罪学科的发展,无不以相关的实证研究作为基础的事实得到说明。但是,实证研究从来也只是这个学科的一种研究方法,大力倡导实证研究的同时,也要对实证研究的不足保持必要的警惕。
       
一般认为,法国数学家、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是现代实证主义的哲学奠基人。孔德将人类思想的进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神学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实证的阶段。因此,实证主义往往占据人类思想进化的较高位阶,相对于思辨分析具有一定的优越地位。逻辑实证主义甚至还指出,科学的任务乃是描述和分析现象,哲学的任务是对观念的逻辑分类,伦理命令只不过是“吼吼叫叫”或“激动”的语词而已,毫无认知的价值。[4](P116)很显然,逻辑实证主义的上述主张过于绝对。如果只考虑法的现实有效,法律只是统治者的命令,不仅恶法亦法,而且会产生严重的“权力崇拜”。法治国家中,由于产生恶法的土壤不复存在,毋须以思辨、理性为指导的实证法可以大行其道。然而,法治(良法善治)从来就是一种治国理想,不仅各国的法律体系总存在缺陷,而且法律信仰抑(权威)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存在。因此,不仅法律永远都是自然与实证的统一,法学研究也要防范实证至上的绝对主张。
       
与古典学派不同,犯罪的实证主义研究将犯罪人视为异常人(群),相关的研究对象就是那些要么具有返祖特征,要么犯罪性超乎寻常,要么遭受了社会病理因素抑或群体病理因素极大影响的“病人”。由于“病人”与正常人之间存在可以辨别的差别,因此消灭他们的犯罪能力(主要是预防)或者抑制他们的病理因素(主要是治疗)就成了犯罪实证主义者的共识。意外的是,罗伯特•马丁森等人对1000多项有关监狱矫正的研究进行了重新检验,在1974年发表了著名的研究成果《有什么效果?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而后还出版了人称“马丁森炸弹”的《矫正治疗的实效》一书,宣称犯罪人的矫正并没有实际的效果。[5](P58—59)曾任国际防卫协会主席的马克•安塞尔教授也对实证主义提出了质疑:实证主义在本质上是持决定论的,实证主义的犯罪原因论或是建立在生理学、解剖学的基础上,或是参照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实证主义理论认为可以在未来或潜在的罪犯身上找出犯罪痕迹或犯罪萌芽,并主张在犯罪行为以前,也就是在被法律确定为犯罪的行为构成以前,对具有这种犯罪危险性或可能性的人实行保安处分。与此相反,社会防卫思想从保护 、保护人格尊严的自由主义、人道主义立场出发,坚决维护罪刑法定原则,反对专断的任意的行政处罚,维护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维护只有法官才有权宣布处罚的原则……[6](P88)
       
反观实证主义抑或犯罪实证研究的种种问题,既有严重缺乏实证研究的因素,也有实证研究方法的天然不足。受革命观念(大而统,容易产生压倒一切的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当代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重思辨、轻实践的传统,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存在严重的不足。然而,一旦进入犯罪的实证研究,即便为数不多,也出现了实证与思辨相脱节的现象(不妨称之为实证研究的片面深刻)。对此,陈兴良教授提出,经验方法虽然重视实证材料,但并不排斥在详尽地占有实证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理性思维,引申出具有事实根据的犯罪学原理。这些犯罪学原理是犯罪学理论的结晶,将之应用于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刑法的创制与适用,才能使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充分实现其实践价值。[7](P121)对照现实,迄今为止的犯罪研究(尤其实证研究),一方面,借助现代科技取得的进步令人耳目一新,印象极其深刻;另一方面,犯罪理论的整体突破依然乏善可言,尤其犯罪学的本体理论,迄今没个头绪。我们以为,其中的原委既在于实证研究的先天不足,也在于自说自话的犯罪实证研究缺乏多元融通抑或整体突破的思维。
       
融通,即融会贯通(也作融合通达),《朱子语类》记载“但见一个事是一个理,不曾融会贯通。”多元融通,大抵也是这个意思,只是更强调多方面知识抑或道理的融合贯通,从而求得系统、透彻的理解。实践表明,犯罪实证研究容易取得专门问题的深入理解,但是综合不同问题的能力严重不足。盲人摸到“墙壁”、“扇子”抑或“柱子”的情形和人类学坚持犯罪具有遗传效果抑或生物效果的主张都是犯罪问题的实证解读,决不能简单加以嘲笑。我们理解犯罪社会学、犯罪经济学和犯罪心理学的质疑:“生物学几乎没有留给他们什么可以解释的空间。”但是,犯罪社会学、犯罪经济学抑或犯罪心理学的实证研究何尝不存在以为自己掌握了全部犯罪原理的问题。不难看出,犯罪实证研究不注重相关问题的综合近乎一种传统。当代著名的犯罪学家迈克尔•哥特弗里德森和特拉维斯•赫希甚至还指出:“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反对一般的概念体系或者理论。结果,它催生了大量的概念,但是,并不关注这些概念之间的特殊性或者重要性。”[3](P79)以犯罪原因的研究为例:天生犯罪人理论为犯罪人类学的实证研究带来极高的社会评价的同时,也被广泛认为是过于片面的观点;心理学实证主义关于操作性条件反射(行为后果决定行为)的论述照样受到原因在先的普遍观点的质疑……实际上,犯罪原因肯定是多元的,人类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的实证研究都是窥觊抑或打探真理的管孔,只要方法得当,总能窥豹一斑。但是,犯罪原因的研究不能只从个别层面看待问题,不仅需要综合各类实证研究成果,而且需要综合实证与思辨的研究方法,进而形成综合的机制。否则,即便能够窥豹一斑,甚至获得片面的深刻,实证研究也只能取得盲人摸象一般众说纷纭的效果。
                    
三、多元融通:一体化研究的倡导
       
秉承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多元融通的犯罪学研究(亦称一体化的犯罪学研究)本质在于犯罪研究的整体思维——犯罪学的研究不仅需要处理好犯罪学与人类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等学科的外部关系,而且要培育各个犯罪学分支协调发展、共同发力的运行机制,提升犯罪研究的效能,进而寻求社会贡献、学科地位的极大突破。
       
首先,关于犯罪学的学科属性和系统地位。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内的犯罪学研究为摆脱三级学科的属性做了较大的努力。最困难的时候,犯罪学界仅能从犯罪学在国外大抵属于社会学并不是法学的范畴来获得一些支持。最近些年,犯罪学的研究从研究方法的反省到研究人员、成果的倍增无不显示出日新月异的迹象(离显学还有一些距离)。研究方法方面,不仅唯资、唯社的争议已经雨打风吹去,机械套用马列主义解释犯罪问题的局面也一去不复返。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实证研究的提倡,不仅撇开了务虚的缠斗,而且将研究的重心引领到事实抑或经验的层面,功莫大焉。研究对象抑或目的方面,由于变革社会的犯罪浪潮不仅没有在“三年社会治安迅速好转”的运动治理中得到好转,而且花样翻新、数量激增,大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因此,犯罪的事实研究出现了众多的疑难问题。客观地说,犯罪学的事实研究(现状、原因和人)、刑事政策学的决策研究(功能决策和执行决策)和刑法学的规范研究分属三者的核心内容。因此,犯罪研究的对象抑或目的不能离开犯罪事实这个根本,犯罪学的地位、贡献最终也取决于犯罪学归纳、反映犯罪事实的能力。一方面,由于刑事政策学和刑法学具有和犯罪学具有不完全相同的研究对象,外加主要研究方法的区别(1),犯罪学必然具有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另一方面,三者具有功能上的承接关系,以犯罪事实研究为基础,刑事政策学根据犯罪态势做出抗制犯罪的决策,刑法反应则是刑事政策抗制犯罪决策的重要内容(绝不是惟一的反应方式)。概而言之,在抗制犯罪的系统理论中,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等学科不仅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而且具有相互依承、相互实现的功能,乃一体化的刑事问题研究。
       
其次,关于犯罪事实的系统描述。犯罪事实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人。一般说来,犯罪事实的研究不仅遵循由现象到原因的规律,而且始终贯穿犯罪人格的系统考察。可见,犯罪事实的研究存在两种进路:一种是由犯罪现象到犯罪原因的分析,兼顾到犯罪人的考察,如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另一种就是犯罪人的系统考察,辅以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研究,如犯罪人类学的研究。我们以为,以上两种进路都是犯罪研究方法的有机构成,只考虑犯罪人抑或犯罪现象的研究方法尽管也能取得一些成绩(甚至相当重要),但免不了失之片面。
       
由犯罪现象到犯罪原因,兼顾犯罪人的进路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犯罪事实研究方法。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讲,客观到主观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认识方法,即便犯罪人的研究也要遵循从表征到人格的基本思路。这一点还可以从毛泽东同志的表述得到一些说明:“我们看事情必须要看它的实质,而把它的现象只看作入门的向导,一进了门就要抓住它的实质,这才是可靠的科学分析方法。”[8](P98)当然,我们不赞成哪一种方法“才是可靠的科学分析方法”的结论,毕竟也存在主观到客观的认识方法,有些时候主观到客观的认识方法也很重要。但是,从社会学、法学、经济学、伦理学等角度展开的犯罪研究大多是从犯罪现象的分析着手的。为此,王牧教授明确提出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犯罪现象论是研究一般犯罪现象的理论……是犯罪学理论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相当重要的部分,是科学犯罪学的基础。没有犯罪现象的研究,就不会有科学的犯罪原因论,就会使犯罪学理论黯然失色。犯罪现象论是犯罪学理论价值的基础。然而,犯罪学至今对它的研究却很不充分。”[9](P57)当然,以人为逻辑起点的犯罪研究从犯罪学诞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有犯罪人类学的研究为例。当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原则更是制度的正当基础,犯罪学的研究也不例外。因此,从人出发,兼顾犯罪现象、原因也是犯罪研究的基本进路。我们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犯罪学的研究还将出现更多的进路。如犯罪生态的研究,这种以生态为中心的研究进路不仅要超越传统的人本主义,更要将犯罪的发生、形态以及抗制看作自在的体系,具有多元的目的、本原,既是传统犯罪观念的极大突破,也是研究方法的极大提升。
       
再次,关于犯罪原因的机制。犯罪原因的研究不是个别学科的专有领域,包括人类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刑事政策学在内的众多学科都对犯罪原因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规范刑法学也很重视犯罪原因的分析。但是,犯罪学最关心犯罪原因的研究,不仅要对犯罪的具体原因进行专门的分析,而且要为有关学科的犯罪原因研究提供可以进行整体分析的平台。第一,整体分析犯罪的平台是一个开放的研究体系。一方面,各类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单独看来,或多或少存在片面深刻的问题,一旦整合起来,谁也否定不了谁。另一方面,犯罪原因如此多元,没有一个学科能够独立承担起揭示全部犯罪原因的责任。因此,众多学科的介入是必然的,排斥其他学科介入无益于犯罪问题的整体抗制。第二,犯罪原因的整体分析不是有关内容的简单叠加,而是采用系统理论整合相关研究,并以相关学科(尤其实证学科)的合理关系和协调运作为内容,具有兼容并蓄的功能,既是单边犯罪研究观念的调整,更是实证犯罪研究方法的提升。第三,犯罪原因的整体分析以形成犯罪原因的一般理论为目的。犯罪原因的一般理论不是犯罪原因的全部(抑或简单的综合),更不是犯罪原因的惟一真理,而是犯罪原因的整体理论的发展,即一体化的犯罪原因机制。第四,一体化的犯罪原因机制是动态的犯罪原因体系。一体化的犯罪原因机制不仅要避免实证研究的片面深刻,而且要根据具体情境认定具体的原因体系(相关原因的关系也应得到说明)。因应时空、个体等因素的变化,既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情境,也不存在毫无关联的犯罪情境,犯罪原因体系也是如此。申言之,不仅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犯罪原因体系,而且实际问题的原因体系所包含的多数变量也会出现不同的调整、组合,发展出对有关犯罪现象更强有力的说明,较好地完成寻求犯罪原因的实际任务。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学理论中出现过整体理论的提法。以克拉伦斯•雷•杰弗利的多学科型犯罪行为理论为例:“真正的多学科型理论将不同的分析水平整合到一起。当遗传与大脑、学习的发展和行为系统的发展有关时,就讨论遗传。当大脑与学习、暴力和攻击性、对环境的文化适应有关时,就讨论大脑。当学习理论与遗传、大脑、文化适应、暴力和攻击性、性行为、精神疾病、反社会行为有关时,就讨论学习理论。当社会和文化变量影响遗传、大脑、学习过程、人格发展,同时社会和文化变量也受这些因素的影响时,就讨论社会和文化变量。遗传影响社会,而社会也影响遗传。”[10](P82)吴宗宪教授认为,尽管杰弗利将不同学科的理论加以整合,试图发展一种包罗万象的犯罪学理论的愿望是良好的,但是这种整合的准确性是有限的。因为作为一名社会学家,杰弗利自己很难从事深入的生物学、心理学的具体研究,只能对现有文献进行整合。同时,多学科型理论的实用性可能是较低的,似乎还没有提出十分可行的犯罪控制和预防对策。此外,多学科型理论目前仅仅有一种方向、框架,对许多具体的方面还缺乏具体的、精确的论述,这有赖于生物学、心理学的进一步发展和犯罪学家们对这些学科的熟悉与应用程度。[1](P798)笔者认为,多学科型犯罪理论抑或整体犯罪学理论在犯罪原因的具体研究中确实会出现深入不够的问题。一方面,现有的犯罪学整体理论尚不能为各专门犯罪理论的研究提供有效的指导;另一方面,对各个犯罪实证研究学科的关系也缺乏足够的研究,更不用说提出十分可行的控制、预防对策。因此,吴教授对多学科型犯罪理论的批评犀利而准确。但是,鉴于专门学科的犯罪实证研究必然存在决定论抑或方法意义上的不足,犯罪学的整体理论要是对此有所弥补,未尝不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提供一般理论为目的的整体分析肯定不能解决全部的犯罪问题,而是更侧重于犯罪研究的系统机制抑或方法的改善。
       
最后,关于犯罪的反应体系。根据主体的不同,犯罪的反应体系主要包括犯罪的国家反应、社会反应和个人反应。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和社会通过牺牲个人自由换得较强的社会控制能力,总能对犯罪做出有力的反应。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大一统的社会结构不复存在,国家和社会的控制能力遭到极大削弱,至今没能找到抗制犯罪的有效方式。与此同时,民众的个人自由逐步得到释放,关于犯罪的意愿却日益丰富、活跃起来。然而,我们向来重视犯罪的国家反应和社会反应,对犯罪的个人反应缺乏深入的研究。以最近连连发生的校园血案为例:“南平校园血案”发生以后,政府依然采用从重从快的传统方式来抗制犯罪,致小学生8死5重伤的犯罪人郑民生在36天后被执行死刑,较之案发后5个月零12天被执行死刑的邱兴华大为提前。结果呢?“邱兴华案”(10人被害)发生后1年零30天,其家乡发生再度发生男子持斧连砍11人的命案;“南平校园血案”以后,不到40天的时间,横跨闽、鲁、苏、粤、桂等省接连发生5起校园惨案。两相对照,国家(社会)反应的无效以及个人反应(模仿抑或传染的速度和跨度)的极大扩张可见一斑。然而,我们不仅忽视个人反应机制的研究(只害怕群体事件),以个人治疗为主要目的的保安处分制度也处于整体缺位的状态。概而言之,抗制犯罪的反应体系在个人反应环节出现了严重的结构缺陷,整体反应出现严重滞后的情形也就很自然了。
       
根据反应方式,刑罚只是抗制犯罪的国家反应体系的一个部分。单就抗制犯罪的国家反应来说:第一,犯罪的国家反应包含众多的分支系统,如刑法(主要是刑罚)反应、行政法反应、民法反应等等,刑法反应只是国家反应的一个部分。第二,国家反应不仅需要协调好各个部门法的系统关系,而且需要根据政策做出调整。以窃盗行为的抗制为例:“任何人不诚实地挪占属于另一个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个人的财产,即属犯窃盗罪。”(香港《窃盗罪条例》第2条)仅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窃盗和贪污、受贿的犯罪侵犯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罪例,但是民众心理具有天然意义上的对比特性。类似于犯罪市场的分析,如果贪污、受贿犯罪的责难还不如窃盗犯罪,那么民众更倾向于以贪污、受贿的方式窃取财物。对比有关的成本和后果,远不如贪污、受贿经济的盗窃行为仍然存在巨大的市场,原因在于贪污、受贿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没有这个条件,又想“不诚实地挪占属于另一个人的财产”,便只能通过寻常的盗窃方式了。一旦获取公职,行为人就更倾向于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财物了。因此,考虑到职务廉洁的重大法益,窃盗行为的抗制体系一定要进行重大的调整,不应该出现贪污、受贿行为的起刑点和用刑量整体低于寻常窃盗行为的情形。进一步说,跳出国家反应的视野,回归犯罪的整体抗制,不难看出抗制窃盗犯罪的国家反应体系也存在严重的结构缺陷,甚至还可以得出现行法律放纵公职犯罪的结论。
                       
四、结语:方法是内容的灵魂
       
笔者认为,整体认识到实证方法缺乏的时候,犯罪学离新一轮的复兴不远了。之所以做出这种断言,原因还是我们思辨得太久、太纯粹,实证研究确实欠账太多。这个时候,最该提醒的是:实证的饥渴也容易带来方法的偏食,加上犯罪学并不缺乏进行片面深刻的实证研究的传统,纠正研究方法的片面深刻尤其重要。所有的考虑,可以概括为两点:其一,犯罪学是专门研究犯罪事实(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人)的综合学科。基于事实反映的基本特征,实证研究是这个学科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讲,重返实证,犯罪学才真正走上了复兴的道路。其二,一体化的犯罪研究并不否定实证研究的根本地位,而是要在整体观念抑或多元方法的指导下,健全犯罪实证研究的方法体系,避免绝对的实证主张,走实证与思辨相结合的进路,以实证奠定犯罪事实研究的科学地位,以整体思维协调相关学科、方法、结构、体系的关系,将人类对犯罪的认识和抗制犯罪的永久实践提升到更高的水平。最后,借用黑格尔的一句话,“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并以此为犯罪学研究方法的进路做个小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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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William S. Laufer & Freda Adler(eds.), Advances in Criminology Theory, Vol.1, 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1989.
注释:
(1)
卢建平教授指出:在研究方法上,犯罪学多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采用观察、实验、实地调查研究等手段,注重第一手资料的收集;而刑事政策学侧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的分析、总结,为决策提供依据。参见卢建平著:《刑事政策与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How to Prevent Incomplete Theory and Limited View in Criminology
——Integrated Approach to Crime Investigation
Zhou Jian-jun Fu Yue-jian
(Law school,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Yunnan, 650224)

Abstract: Criminology is the integrated subject, specialized in facts of crime, which includes 3 main aspects, crime phenomenon, the causes and perpetrators of crime. In order to reflect the facts of crime, empirical research should be the most important research method. But, there are two outstanding issues in empirical research of criminology. On the one hand, mainstream criminological theories are inclined to identify their own doctrine as a complet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e. On the other hand, not only works describing crime phenomenon, interpreting crime causes and studying in perpetrators can be counted on the fingers of one hand, the ability to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is critically deficient. On grounds of integrated approach, criminology’s need to coordinate the holistic thinking related subjects, methods, structure, system of relations is obvious.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empirical study, it’s necessary to refrain from absolute claim. Above all, previous issues may be favorable to make breakthroughs on crime control and Academic Position.

Key words: incomplete theory; limited view; holistic thinking; integrated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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