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4期
“个人解除刑罚事由”制度探究
魏汉涛
【摘要】晚近以来出台的几个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显示,“个人解除刑罚事由”制度正在我国被不断适用。对于法律作这种制度安排的理论根据,域外刑法学者提出了“奖励说”、“刑事政策说”、“刑罚目的说”、“违法性减轻说”等几种学说。我国之所以大量适用这种制度,是因为该种制度具有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彰显刑法谦抑主义、顺应轻刑化的历史潮流、契合恢复性司法的时代脉搏等价值。要使该种制度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就既要弄清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该制度的具体规定,又要对该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弥补。
【关键词】个人解除刑罚事由;免予刑事处罚;积极退赃;赔偿经济损失;补救措施
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完成以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如积极退赃、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等措施,只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不能影响刑罚权的行使。例如,美国有学者指出,刑事责任出现在犯因发生之时,从理论上说并不受被告后来的行为影响,不管该行为有多么真诚和慷慨。{1}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有关偷税罪的规定突破了这一传统观念。该修正案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偷税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再一次突破了这一传统观念。该修正案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形式上看,上述这些规定好像是对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的突破或新发展,而从实质上看,则是我国借鉴了域外刑法中相关制度的规定。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理论将行为人事后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事由称为“个人解除刑罚事由”。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这种事由还很陌生,但是它已经被实实在在地移植到我国刑法之中。为吸引更多的学者关注并研究这一制度,笔者下面拟对“个人解除刑罚事由”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些探究。
一、“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含义、特征以及与相似概念的区别
(一)“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的含义和特征
“个人解除刑罚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是因行为人在事后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使已经造成的危害得以消除,故刑法规定可以不处罚的情形和理由。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刑法都规定了这种事由,只不过其称谓不同而已。在德国刑法学理论中,“个人解除刑罚事由”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才出现的可以消除已成立的刑罚的情形和理由。{3}德国刑法学界称这种解除刑罚事由为消极的客观处罚条件,出现该事由只是影响刑罚权的行使,对犯罪的成立并无影响。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也规定了“个人解除刑罚事由”,但是其通常把“完全解除刑罚”与“仅仅减轻刑罚”并列,授权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自由裁量,因此该事由可概称为“个人解除或减轻刑罚事由”。{4}在意大利刑法中,“个人解除刑罚事由”被称为“事后的排除可罚性的原因”,指那些虽然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法律规定不宜适用刑罚的情形。最典型的例子是指犯罪分子所采取的有助于抵消危害结果的行为,如在法庭辩论开始前撤回诬告或虚假证明、鉴定、翻译的,将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脱逃的犯罪分子捉拿归案的,在有关当局发觉前主动阻止伪造、变造的货币、有价证券、印花流通的,在当局命令解散前主动退出聚众暴乱的。{5}
总结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可以发现,“个人解除刑罚事由”通常具有如下4个特征:(1)行为人的前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成立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已经成立,行为的应受刑罚处罚性已经具备。(2)行为人的事后行为消除了其犯罪行为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社会危害,从结果看已无非难行为人的必要。(3)消除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体只能是行为人,而不能是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并且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一般是行为人自己的主动积极所为,而不是外界强制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表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对其进行特殊预防的要求不强烈。(4)前行为的罪行必须是相对比较轻微的罪行。因为如果承认行为人于严重犯罪后采取补救措施也能影响刑罚权的行使的话,那么不仅会伤及公众朴素的正义情感,不利于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而且具有让犯罪分子利用这一事由逃脱刑罚处罚的风险。
(二)“个人解除刑罚事由”与相似概念之区别
在国外的刑法学理论中,存在不少与“个人解除刑罚事由”相似的概念,为避免混淆,下面就对其作一简要的辨析。
1.“个人解除刑罚事由”与“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之区别。“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是德国刑法规定的一种解除刑罚事由,指在不法和责任之外的与行为人个人相关的从一开始就排除可罚性的各种情形。{6}这种事由既与被保护的法益、行为的实行方式无关,也与行为人在行为中所表现出的对法律的态度等无关,它存在于不法和责任之外,但是与行为人的身份具有联系。在存在这种事由的情况下,虽然行为的当罚性能够肯定,但是在具体个案中从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