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教授应邀到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作《刑法适用的方法与规则》学术讲座
2026年9月8日19:00,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作题为"刑法适用的方法与规则"的学术讲座。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云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李婉琳出席并致辞,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方文龙、党委副书记邹恒出席讲座。讲座由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云南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陈伟强主持。学院师生及云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的专家领导同志到场聆听。

陈兴良教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等职,长期致力于刑法哲学、刑法教义学与判例刑法学研究,是当代中国刑法学界的代表性学者。
本次讲座共设学术讲座、与谈交流、自由提问三个环节。
第一环节中,陈兴良教授围绕刑法方法论的一般原理、刑法的方法论条款与认定犯罪的规则三个层面,系统阐释了刑法适用的方法论问题。
其一,刑法方法论的一般原理。陈兴良教授从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的关系切入,指出解释学侧重于对法律文本的语言分析,而法教义学除解释功能外,还兼具建构与体系化两大功能:所谓建构,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之处"找法",如空白罪状的具体化、刑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均非单纯解释所能解决;所谓体系化,则是将分散于总则与分则、乃至历次修正案中的条文整合为融贯的整体,犯罪论体系即是体系化功能的典型成果。他通过比较德国、日本刑法学的发展历程,指出德国刑法学中的解释概念较为狭窄,以萨维尼提出的语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四种方法为基础,其中语义解释为最基本的方法,其余方法均服务于语义解释;并强调立法意图不能从立法者的头脑中寻找,而应从语言的客观性中探寻。结合德国"啤酒瓶盖案",陈兴良教授阐释了从自然意义与规范意义双重维度理解案件事实的方法,指出司法适用中在寻找大前提时法律解释方法在起作用,涵摄时则应避免类推。
其二,刑法的方法论条款。陈兴良教授援引奥地利学者克莱默的学说,指出法典中普遍存在方法论条款——民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方法论条款,刑法的方法论条款则是罪刑法定原则。他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具有价值论意义,更具有方法论意义,为刑法适用提供了形式理性的思维方式: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法律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而非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为标准。围绕法律漏洞问题,他指出,民法存在法律续造机制,法官可在一定范围内填补漏洞,而刑法中法律没有规定即不得定罪处罚。他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14年针对"制造大炮"问题作出的批复为例,指出以"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类推思维填补刑法漏洞的做法,实质上是实质理性对形式理性的僭越,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牾。他还以代孕等新型社会现象为例,说明在个案中坚守形式理性的艰难与必要。
其三,认定犯罪的规则。陈兴良教授指出,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刑法的思维方法,而犯罪论体系作为法教义学体系化功能的结果,为认定犯罪提供了具体规则。针对三阶层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争议,他认为两者都是定罪的思维方法或辅助方法,并非法律规定本身,但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其价值在于为定罪提供逻辑位阶。三阶层体系的核心在于阶层性、位阶性,并由此概括出四项判断规则: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他还结合四要件体系的实践问题,指出四要件在适用中存在"要件变动"现象——欲定有罪时从主观要件先入、欲定无罪时从客观要件先入,由此凸显阶层化判断顺序的方法论价值。
第二环节为与谈交流。来自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法学博士王玄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法学博士周岸岽,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欧灵军,云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赵春玉作为与谈人,结合讲座主题与自身实务、教学经验,围绕刑法解释方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等问题与陈兴良教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交流。
第三环节为自由提问。在场学生、各级机关代表和学院教师踊跃提问,与陈兴良教授展开了热烈互动,陈兴良教授逐一耐心解答,现场氛围浓厚。
本次讲座视野宏阔、逻辑严密、案例丰富,既有方法论层面的理论建构,又有司法适用层面的现实关切,深化了对刑法教义学与刑法适用方法的理解,对提升刑法学理论研究与实务运用能力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