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商法中心教师张艳华在《法律人类学论丛》(第5辑)发表论文《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文化价值亦具有经济价值,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是公法保护模式,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仅规定了“尊重原则”,而同年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则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尊重原则、来源披露原则、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其中后两项原则因涉及财产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论文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进行解读,对其确立原因及其适用的主体、条件、内容等进行细化分析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完善构想,以供学界交流和立法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