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州市法学会、各研究会:
根据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评选活动的通知》(会字﹝2017﹞25号)要求,现将我省成果申报、组织初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申报参加评选的成果须符合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附后)第一项“申报成果条件”的要求;
二、我省初评采取个人申报,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该成果出版者或所属州市法学会、研究会推荐至省法学会;
三、申报材料请于2017年5月20日前报送省法学会秘书处,同时将《申报书》电子版发至ynsfxhmsc@126.com,并注明“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字样。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详见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四、根据中国法学会《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的规定,省法学会将组成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云南省初评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评选出1—3部(篇)研究成果,推荐至中国法学会评选办公室参加评选。
地 址:昆明市广福路博欣商务楼208室
邮 编:650228
联系人:段雪林
联系电话:0871-63992864
附件:《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云南省法学会
2017年4月14日